成都男子周某拖欠31万余元债务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自有百万货款转入母亲账户隐匿资金,最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崇州法院判决周某向余某偿还31万余元债务。判决生效后,法院仅从其账户扣划4000余元,剩余欠款周某始终未支付。经查,周某对外享有百万元货款债权,为逃避偿债义务,其要求生意伙伴将102.5万元货款,分三次转入其母亲银行账户。
该笔资金后续被周某用于投资女儿名下加工厂及个人消费。案件执行期间,周某隐瞒百万债权及资金流向,未如实申报财产,致使案件一度终结本次执行,且其被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据该案判例相关法律解读,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不仅包含个人名下房产、存款等显性资产,还包含个人可实际支配的应收货款、债权等隐形财产。私自转移、隐匿可供执行财产,虚假申报财产,均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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