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陈某因停车问题与同小区保安张某发生口角冲突,过程中张某用刀刺中陈某胸部,陈某和张某后都被鉴定为轻微伤。事发第二天,当地公安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业主陈某又将保安张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张某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并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9079.6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是梧州某小区业主,被告张某是该小区地下车库停车场的值班人员。2024年4月某日下午,陈某与张某因停车收费问题发生纠纷并产生口角冲突,双方在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公共通道处发生追逐打斗,陈某摔倒在地,经旁人劝阻后张某离开现场。后陈某没有离开现场,而是使用摆放在打斗现场附近的一支拖把继续与张某打斗。在整个打斗过程中,张某使用事前准备的一把尖刀刺伤陈某前左胸部。现场群众于同日16时许报警,派出所于接警后即派出民警前往现场处理情况。
原告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急诊,临床诊断为胸部开放性伤口。同日陈某入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左胸壁刀刺伤、头晕。
法院同时查明,事发后第二天,公安局对被告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原告陈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2024年6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陈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业主陈某要求保安张某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1347.1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因停车收费问题引发纠纷,双方发生争执后在小区停车场旁边的巷道追逐打斗,被告手持尖刀追刺原告,原告在向巷外逃避过程中摔倒在地,经旁人劝阻后,被告离开现场。随后,原告抓起一支拖把,追向被告退回到巷内的方向,继续与被告打斗。在整个打斗过程中,被告使用尖刀刺伤原告的前左胸部,导致原告最终倒地不起的人身损害结果。被告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存在较大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陈某在张某离开现场后,没有采取离开现场或者打电话报警等适当的方式处置,而是使用拖把继续追向被告进行打斗,导致矛盾激化,原告对本案纠纷的形成亦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情况,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法院酌定被告即小区保安张某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即业主陈某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保安张某赔偿业主陈某各项损失9079.6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张寻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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