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方明、陈曦:

经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地产或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及时披露有息债务逾期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方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陈曦未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有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方圆地产、方明、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