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家庭希望聘请外籍家政人员满足家政需求。在这过程中,若为外籍家政人员而伪造、出具虚假聘用合同,极易触碰妨害国(边)境管理类刑事红线。本案中亦是如此。笔者介入案件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挖掘案件辩护要点,结合全案情节开展辩护工作,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文结合该案办案过程,梳理办理此类案件法律逻辑,既为遭遇同类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也供办理同类案件的法律同行参考借鉴。
一、案件基础事实
当事人为普通市民,因居家家政需求,经中介指引出具虚假聘用合同用于外籍人员签证申请,全套入境、签证手续均由中介包办,当事人未参与任何跨境策划,还自行支付中介服务费。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梳理全部卷宗、检索本地同类判例与专业文献,从多维度搭建辩护逻辑。
二、案件核心争议点分析
单看外在行为,雇主出具虚假聘用合同、协助递交不实签证材料,确易被纳入妨害国(边)境犯罪审查范围。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是否应当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行为定性争议:属于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虽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存在形式上的入罪争议,但法律评价不能局限于单一行为,需结合刑法谦抑原则审查,其单纯协助行为并未达到应予刑事追责的严重危害程度。
第二,追责尺度争议:是否契合本地刑事打击范围。依据上海司法裁判口径,本地重点打击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组织、招揽行为的中介团伙,对无牟利目的、仅居家自用、被动配合的普通雇主普遍适用宽缓处理,对当事人予以刑事追诉,与本地裁判尺度、司法导向相悖。
第三,主体地位争议:当事人系主动参与者还是被动协助者。控方可依据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认定其属于非法入境链条参与者。但纵观全案流程,整体策划、运作均由中介主导,当事人仅因家政需求被动配合,未掌控办理流程、无任何牟利,并非案件核心主体。
三、案件辩护逻辑梳理
本案整体不起诉辩护逻辑遵循“定性纠错、要件排除、尺度适配”的递进式说理体系,摒弃单一的情节轻微辩护思路,结合行刑衔接规则、刑法构成要件、本地司法裁判口径,全方位论证本案无刑事追诉必要,完整构建闭环式不起诉辩护观点。
(一)定性辩护:厘清行刑边界,否定刑事追责前提
本案首要辩护核心,是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行为有对应行政处罚规制时,运用刑法谦抑性弱化刑事追责必要性,是审查起诉阶段重要说理要点。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出具虚假签证材料、协助外国人非法就业均设置清晰行政处罚条款,罚款、行政拘留等惩戒手段足以对该类行为作出规制。如果抛开行政法律直接适用刑法,会造成行政规范空置,不符合行刑衔接的立法初衷。
(二)核心要件辩护:逐项排除关联罪名,彻底切断定罪依据
在行为定性基础上,结合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可逐层排除全部涉案关联罪名。例如,排除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仅要论证本罪的“组织行为”仅针对领导、策划、指挥或拉拢引诱他人偷越的行为,同时要考虑到单次入境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再按照共犯理论决定是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目的仅为聘请家政,并未协助中介开展组织犯罪活动,该罪名不能适用。
(三)司法尺度辩护:以本地裁判为导向,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从上海地区同类案件裁判惯例与司法导向来看,本地刑事打击范围精准聚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主动实施组织、招揽、倒卖证件的中介犯罪团伙。司法机关对中介组织者与普通居家雇主的评价标准、追责尺度存在本质区分,办案中不能忽视主体身份差异,仅以存在协助造假行为简单归罪,否则极易错失不起诉机会。
结语
妨害国(边)境管理类案件此类案件涉及多重罪名要件拆解、区域类案检索佐证等多层专业论证,尤其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存在严格的组织行为要件、入罪情节门槛及共犯认定规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辨析难点。(本文作者:焦璇律师,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靖霖全国涉奢侈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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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法律实务普法分享,不构成任何个案诉讼代理意见、案件结果承诺;不同案件事实、证据、各地裁判尺度存在差异,请勿直接照搬本文观点用于自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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