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童韬为邛崃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邛崃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童韬为邛崃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