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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

111人因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到了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下是通知书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 〔2026〕1001号

李**(身份证号):

事由: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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