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赫鲁尔·哈里扬·佩苏(Syahrul Hariyan Pesu)因被证明充当5粒摇头丸交易中间人,被泗水地方法院法官小组判处3年监禁。
法官小组主席费迪南德·马库斯·莱安德(Ferdinand Marcus Leande)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满足2009年第35号《麻醉品法》第114条第(1)款以及2026年第1号《刑罚调整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要件。
除监禁刑罚外,法官还判处被告缴纳数十亿印尼盾的罚款。
法官在泗水地方法院Cakra法庭宣判时表示:“判处被告缴纳10亿印尼盾(约 38万人民币)罚款。若罚款在3个月内未缴纳,则以190天监禁代替。”庭审于2026年8月12日进行。
法官小组的判决比丹绒佩拉(Tanjung Perak)检察院公诉人妮·普图·维马尔·马哈拉尼(Ni Putu Wimar Maharani)此前提出的量刑建议略轻。此前,公诉人要求判处沙赫鲁尔3年5个月监禁。
尽管判决低于最初量刑建议,公诉人仍公开表示接受法官的裁决。
公诉人马哈拉尼在法官小组面前表示:“我们接受,法官大人。”
另一方面,被告的辩护律师罗尼(Roni)代替萨姆苏尔·阿里芬(Samsul Arifin)出庭,也表示接受3年监禁判决,不提出上诉。
根据起诉书,事件始于2月10日约23时20分,一名姓名缩写为Friska、别名为Loli的女子(目前被列入人员搜寻名单)通过WhatsApp消息向被告订购摇头丸。
Friska被指将200万印尼盾(约 756.3人民币)转入被告名下的中亚银行(BCA)账户。
被告随后联系了一名姓名缩写为Andi的男子(同样被列入人员搜寻名单),以145万印尼盾(约 548.32人民币)的价格购买5粒摇头丸,但尚未付款。
2月11日,被告被指在东爪哇省徐图利祖县(Sidoarjo)瓦鲁镇(Waru)克东勒佐村(Kedungrejo)瓦鲁大街人行天桥下方,通过“死信箱”方式取走上述物品。
随后,约02时00分,被告被指将摇头丸放置在泗水市杜库帕基斯镇(Dukuh Pakis)杜库库庞村(Dukuh Kupang)古邦因达大街1号路边,供Friska取走。
被告仍在上述地点时,被丹绒佩拉港警方人员抓获。
经搜查,警方查获的物证包括:一个装有5粒疑似摇头丸的塑料夹链袋,药片为粉红色、印有骷髅标志,净重1.998克;一张被告名下的中亚银行ATM卡;一部三星Galaxy A23手机;以及一个Momogi品牌零食空包装。
东爪哇警方刑事实验室2026年3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LAB: 01608/NNF/2026的实验室检验报告结论显示,上述物证经检测呈阳性,含有MDM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该物质属于2009年第35号《麻醉品法》附件一第37号第一类麻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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