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醉驾”案件适用逮捕措施明显违法,所以刑事司法机关对此相对谨慎,转而希望通过刑事拘留达到在诉讼过程中尽可能延长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时间之目的。

一方面,刑事拘留延长至7日的情况已经成为实践常态,且带有惩罚性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据此,有司法人员和学者认为“醉驾”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为7天(3+4),也有学者认为“醉驾”案件合理的期限应该是3天。

但实际上,两种理解都不够合理。

从法条来看,“拘留三天”以及“延长一目至四日”都存在一个对应条件,即“认为需要逮捕”,而从“醉驾”案件的最高刑期和逮捕的刑罚要件来看,醉驾案件原本就不得适用逮捕,故也不能适用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日或7日的规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应当契合其法定条件和制度目的。

从法定条件来看,刑事拘留需要满足身份要件(即“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和妨碍诉讼进行要件(如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

从制度目的来看,刑事拘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犯、毁灭转移证据、逃跑等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性强制措施

对于“醉驾”案件而言,保障证据收集、固定是刑事拘留的主要目的。

在“醉驾”案件中,绝大多数证据都是可以现场取得的,如醉酒驾车的录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车人的证言、当事人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

只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需要1至3日的时间,但检材是在现场取得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配合抽取血样后即无毁坏、转秘证据的风险。

由此可见,对“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拘留措施长达7日,是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适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