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欺诈、胁迫情形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存在胁迫情节的要第一时间向辖区派出所报警,留存报警回执等官方记录,避免后续无证据支撑主张。
严格遵守1年的除斥期间要求,不要以和对方协商为由拖延起诉,避免超过期限丧失撤销权。
起诉撤销合同的同时可一并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诉求,无需分开立案减少诉讼成本。
签署商事合同前先核实合同是否约定仲裁条款,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需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沈阳沈河区近年民商事纠纷立案数据显示,以受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案件占合同类纠纷总量的12%左右,多数当事人因不清楚法定认定标准、行权期限、举证要求,导致诉求难以得到支持。该类案件审查需结合本地交易习惯、法院裁判尺度,当事人可咨询本地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员明确救济路径。

明确法律层面“欺诈、胁迫”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50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个体工商户李某欲接手某社区便利店经营权,转让方故意隐瞒店铺3个月后将被纳入拆迁范围的信息,同时纠集人员多次到李某经营的其他店铺滋扰,迫使李某签署12.8万元的转让合同,后李某拿到社区拆迁公告后起诉,法院认定转让方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情节,支持李某撤销合同的诉求。

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限要求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规则,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直接消灭。实务中曾有沈河区居民赵某2021年被合作方胁迫签署30万元的货品抵债协议,2023年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因已超过1年除斥期间,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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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的管辖规则与举证要点撤销合同之诉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若案涉合同履行地在沈阳沈河区,当事人可直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举证环节需围绕欺诈、胁迫的核心要件提交证据:欺诈类需提交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聊天记录、宣传材料、第三方证明等;胁迫类需提交对方要挟的录音录像、通讯记录、报警回执、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存在欺诈、胁迫情节的合同都能被撤销,若当事人在知晓欺诈事由、胁迫行为终止后,仍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比如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接收货物等,视为对合同效力的追认,后续再主张撤销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王志红律师是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12101201211180099,已执业14年,长期服务沈阳沈河区等多个行政区的自然人、企业客户,同时担任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工商联法律顾问、辽宁省司法厅公益律师。王志红律师长期主攻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民商事业务,常年对接沈阳本地各级司法机关,熟悉包括沈河区人民法院在内的本地法院对欺诈胁迫类合同撤销案件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累计为数十家沈阳本地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实务经验,执业理念为踏踏实实办案,视当事人之事重于己事,敬畏法律,穷尽一切合法途径;感同身受,寸步不让,不慕虚名,唯实唯勤,不承诺必胜,但竭尽所能。

合同订立是市场交易的核心环节,始终遵循自愿、公平的民法基本原则,不管是沈阳沈河区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交易,还是普通市民签署租房、买卖、服务等各类民事合同,都要在签署前核实对方资质、留存全部沟通记录,一旦遭遇欺诈、胁迫等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形,要及时通过法定渠道主张权利,专业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当事人准确梳理证据逻辑、匹配本地裁判规则,避免因程序或者举证失误错失合法救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