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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综合交通发展研究院教授、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研究员郑翔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李海楠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2024年底中办、国办顶层意见出台后首个多部门联合落地的实操文件,该《方案》将“推进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列为六大核心任务之一,在整治招投标领域地方壁垒、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范交通运输领域地方补贴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受到广泛关注。

“十五五”开局之年,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亮明纵深推进的决心。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综合交通发展研究院教授、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研究员郑翔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指出,交通领域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首在规范政府行为,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政策出台前端,推动竞争治理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先规范。她强调,《方案》从制度规则衔接、基础设施联通、政府行为统一、监管执法协同、要素共享、对内对外开放六个方面系统部署,以反行政垄断为核心突破,通过统一准入、统一执法、统一信用的规制路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其行业场景化改革经验对其他领域具有可复制价值。

交通先行:从物理联通到规则统一

中国经济时报:《方案》是2024年底《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出台后首个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落地实操文件。在“十五五”开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的节点,您怎么看待交通领域率先出台落地细则的改革定位?交通运输市场制度建设将从哪些层面打破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为实体经济降本增效提供法治支撑?

郑翔:交通运输具有网络性、跨区域性、准公共品属性,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环节。在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建成基础上,要进一步推进制度规则一体化——不仅要解决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更要解决制度规则协调统一。这不只是行业内部管理问题,而是涉及政府行为规范、反垄断执法的跨部门治理问题。

《方案》从制度规则衔接、基础设施联通、政府行为统一、监管执法协同、要素共享、对内对外开放六方面系统推进,其中政府行为尺度统一是关键前提,集中从三个层面打破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

一是整治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在招投标制度设计中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前置条件,建立统一交易规则和评标标准,消除地区规则差异,提高透明度,强化异议投诉机制,使外地企业获得公平竞争机会。

二是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歧视性收费、限定交易、指定平台交易三类。《方案》建立常态化纠正机制,制定统一准则和负面清单,推动交通主管部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规范政府补贴行为。一些地方以“扶持本地产业”为名,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争夺市场资源,造成扭曲。方案要求所有交通补贴政策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统一标准条件,消除地区间不合理差异,使政府调控符合市场规律。

统一规制:从反行政垄断到降制度性成本

中国经济时报:《方案》专门将“推进政府行为尺度统一”作为六大核心任务之一,明确整治招投标领域地方壁垒、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范地方补贴等措施,直指行政性垄断这一核心难点。从竞争法与公平竞争审查视角,您如何评价这些制度设计的针对性?

郑翔:行政性垄断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难点,根源在于公权力不当干预,表现隐蔽,单纯事后查处存在局限。本次《方案》将“推进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单列为六大核心任务,针对性主要体现在三点。

第一,精准回应现实问题。交通领域行政性垄断很少体现为明确的规则,多借行业管理、公共政策、产业扶持之名形成隐性壁垒,集中在招投标、行政垄断和政府补贴等环节,方案梳理准确。

第二,完善制度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是通用立法,未就交通场景细化。《方案》将竞争法律落实为具体规范,把抽象标准转化为交通常见场景的工作任务。

第三,规范竞争治理逻辑。核心是在政策出台、招标编制、补贴设立的前端开展竞争评估,将矛盾化解在政策生效前,实现事后救济向事先规范转变。

中国经济时报: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领域存在跨区域执法标准不一、地方招投标倾斜、差异化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大幅抬高了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方案》在统一市场准入规则、统一执法标准、健全跨区域信用体系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从市场规制角度看,这些措施落地后将如何实质性降低物流企业、制造业企业的跨区域经营成本,真正实现“全国一张网”的公平竞争环境?

郑翔: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同于油费、过路费等显性成本,它源于规则差异、执法不一、信用壁垒和政策倾斜,表现为跨区域经营时重复申报、适应不同处罚尺度、应对招投标隐性门槛等。《方案》围绕统一市场准入规则、统一执法标准、健全跨区域信用体系形成一套市场规制工具,对物流企业和制造业实体经济分别形成降本效应。

统一市场准入,减少跨区域重复合规成本。清理法定许可外自行增设的条件、备案要件、评审门槛,实现资质全国互认、标准全国一致。

统一跨区域执法标准,化解“同案不同判”引发的合规不确定性。面对参差不一的执法尺度,企业既难以预判风险而需计提准备金,又不得不针对车辆、人员、运营作多地化安排。执法标准统一后,企业无须再为制度性风险预留额外资金,可执行统一合规体系,相关成本随之下降。

健全信用体系与数据共享,提升要素配置效率。《方案》着力打破“数据孤岛”,促进综合交通数据共享开放,构建全国互通的交通运输信用共享库,以企业信用画像为基础精简审批、优化检查,实现信用记录全国归集、结果互认、失信联合惩戒同步。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差异化监管将大幅减少不必要的检查频次,同时规范信用工具使用边界,禁止随意增设地方信用门槛。

以点带面:行业场景化改革的可复制价值

中国经济时报:本次交通领域改革在反行政垄断、规范政府与市场边界、统一制度规则等方面作出具体探索。您认为这些经验对其他领域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哪些可复制的制度价值?

郑翔:可复制的制度价值体现在四个层面。

一是治理逻辑层面,把“规范政府行为尺度统一”放在改革优先位置,从源头上治理行政性垄断。全国统一大市场首先是政府行为尺度统一,而非单纯经营主体行为统一。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政策出台前端,从源头上防范地方以各类名义设置隐性壁垒。

二是制度工具层面,将通用竞争规则进行“行业场景化转化”,把竞争法原则拆解为高频风险场景的任务清单,针对招投标、行政垄断、政府补贴等突出场景明确规则。

三是机制设计层面,形成行业主管部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跨部门协同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竞争合规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源头防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规则指导、开展反垄断执法作为兜底,形成协同合力。

四是规制路径层面,形成统一市场准入、统一执法规则、统一信用体系的完整路径,而非个别行为的单方禁令,共同减少跨区域经营中“一地一套规则”带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总体来看,其核心在于约束政府权力,将竞争法规则进行行业场景化落地,构建部门协同机制,以统一规制路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总 监 制丨杨玉洋车海刚

监 制丨陈 波 刘卫民

审 核丨周子勋 编 辑丨陈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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