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骗取贷款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坦白和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部分退赔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对于具有上述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即便无法全额退赔,法院在量刑时仍应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彭某,某个体工商户。2023年,彭某为扩大经营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86万余元,申请过程中提交的部分材料存在不实内容。贷款发放后,因经营不善,部分贷款逾期未还。公安机关以彭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案发后,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偿还了少部分贷款。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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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彭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第三,彭某在案发后偿还了少部分贷款,体现了悔罪态度。
第四,彭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鉴于彭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依法对彭某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骗取贷款罪中自首、坦白、部分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坦白和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赃退赔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即使无法全额退赔,部分退赔同样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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