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尹艳华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执业证号13716201211239306,自2012年执业至今已满14年,多次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兼任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以来,尹艳华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个人及团队累计办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涵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济犯罪等各类案由,尤其擅长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大案要案的精细化辩护,曾办理多起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督办刑事案件,多起案件为当事人取得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乃至无罪的结果,实战经验丰富,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广泛认可。
尹艳华律师近期办结的赵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一案,便是其精准开展定性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大幅量刑减让的典型案例。赵某某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续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初步认定赵某某构成诈骗罪,出具了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赵某某对该定性及量刑均存在异议,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慕名找到尹艳华律师委托辩护。接案后,尹艳华律师凭借多年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经验,敏锐察觉到本案存在定性争议的核心辩护空间,第一时间完成全案卷宗的查阅梳理,逐一核对涉案资金流水、赵某某与上游人员的沟通记录、当事人主观认知相关的全部证据,最终确认赵某某仅为上游人员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走账,并未参与上游诈骗的共谋、实施环节,也未与诈骗受害人有过任何直接接触,不符合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规定及类案裁判规则,尹艳华律师形成完整辩护意见,明确提出赵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仅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辩护观点,多次与公诉人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材料,详尽阐述诈骗罪与帮信罪的构成要件边界,以及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诈骗共谋的核心依据。开庭前,公诉机关完全采纳尹艳华律师的辩护意见,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将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相较于此前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得到极大幅度的减让,赵某某及其家属对辩护结果均十分满意。
同样的定性争议辩护思路,也在尹艳华律师办理的黄某某涉嫌诈骗案中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黄某某此前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因本案涉嫌诈骗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因害怕缓刑被撤销数罪并罚心理压力极大,慕名到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委托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尹艳华律师第一时间完成阅卷,因当事人当时已返回广西,尹律师阅卷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当事人逐一核对案卷细节,最终认为本案定性同样存在错误,结合黄某某涉案金额40000元、非法获利4000元且已全额退赃的实际情节,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且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经尹艳华律师反复与办案人员沟通阐述辩护观点,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帮信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最终黄某某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成功避免了缓刑被撤销、数罪并罚的不利后果。
该两起类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网络犯罪案件中定性辩护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核心影响,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参考思路。在此也向社会大众作出法律风险提示:一方面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支付、通讯工具,切勿因贪图小额利益出租、出借“两卡”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通讯传输等帮助,否则极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另一方面若因涉网络犯罪被立案侦查,切勿在对案件定性、法律后果没有清晰认知的情况下盲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律师可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全面梳理准确界定案件性质,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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