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近年来
无证租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
时有发生
部分租车公司为揽客
简化身份与资质审核流程
放任无驾驶资格人员
冒用他人证件租车
加剧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此类违规租车人员肇事后
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过错比例如何划分?
日前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冒用证件租车
无证驾驶肇事
2024年6月,未成年人韦某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借用朋友的驾驶证向贵港市某租车行租了一辆小型轿车。其后,同样无驾照的未成年人刘某,未征得韦某同意,擅自开走这辆租来的车。刘某驾驶该车行至直行路口时未减速,与左转弯的曾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曾女士受伤、两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曾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曾女士不服认定结果,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该结论予以维持。
曾女士受伤后住院44天,经诊断为骨盆多发骨折等损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曾女士将租车行、驾驶人刘某、车辆承租人韦某及为案涉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港北区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各方庭上交锋
互相推诿责任
租车行主张,其已审核租车人员身份证、驾驶证情况,但对驾驶证人员与实际租车人是否一致系由员工核实,其不知情。刘某偷开承租人车辆,超出其管理范围,其无过错,不应担责。
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与商业险免责情形,且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公司拒绝赔付。
韦某辩称,租车时他还在考驾驶证,使用的是朋友的驾驶证。平时在他陪同下,他会给刘某驾驶案涉车辆,但此次事故发生系刘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开车出去,不应由韦某来赔偿。
刘某称,当天他在韦某睡着后,拿车辆钥匙去接人,没有告知韦某。
该案核心争议在于无证人员冒用他人证件租车,租车行未尽审核义务,对交通事故是否构成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无证驾驶担主责
出租方审核缺位亦担责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同等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确认曾女士与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4:6,即曾女士自行负担40%的责任,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刘某无证驾驶,是事故直接原因,承担机动车一方75%的责任;韦某无证租车,且当庭陈述其平时会让刘某在其陪同下驾驶案涉车辆,其明知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仍同意刘某驾驶案涉车辆,应认定为韦某对刘某无证驾驶案涉车辆的默许,存在明显过错,承担机动车一方15%的责任;租车行作为车辆出租方,未对承租人身份、驾驶资格履行审慎审核义务,放任冒用证件、无证租车行为,为事故埋下隐患,存在过错,承担机动车一方10%的责任。
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人赔付,赔付后可依法追偿;因无证驾驶属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且保险人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商业三者险。
港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曾女士9.8万余元,并向刘某返还垫付款1.5万余元;租车行、韦某、刘某按过错比例分别赔偿曾女士832.77元、1249.16元、6245.8元;驳回曾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桂法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梁家俊
通讯员:黄景娜、陆文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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