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停了两年的工地。塔吊还在,班组已经散了大半。
承包方不敢退:一退,现场没人认,已干的活说不清,钱更没影。发包方不敢接:他不撤场,新队伍进不来,项目就这么烂着,每一天都在多赔。
两边就这么僵着——谁先动,谁像认输。这类项目,今年尤其多。
项目干僵了,只能无限期耗下去吗?法律上有一条路:僵局可以破,法院可以先解开"解除合同、退场移交"这个结,钱后面再慢慢算。
一句话结论:僵局有破法,先解开"解除+退场"的结
2026年6月29日,最高法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里,第六个案例讲的就是这件事。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施工中途陷入停滞。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争议很大,承包方没有撤离现场,工程事实上形成合同僵局。发包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承包方退场并赔偿损失;承包方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发包方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1900余万元及利息。双方还分别申请了质量、修复、已完工价款等多项鉴定。
法院的认定值得细看:案涉工程施工陷入停滞,双方争议大、承包方未撤离现场,事实上形成合同僵局;双方均认可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致同意解除。考虑到司法鉴定需要时间、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现场将导致后续工程无法开展,法院组织双方确定施工界面并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就解除合同及承包人退场等先行处理。
最终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方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双方其他争议,法院继续审理。
注意:法院"先行处理"不等于"一次判完"——解除和退场先落地,工程款、损失、质量这些账,会在同一案件里继续审理,不会因为先退场就少算。
僵局僵在哪:拖一天,烧一天钱
僵局的本质,是两边都在赌对方先动。赌的结果,是现场一天天僵着——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管理费照烧。
典型案例六的典型意义里说得很直白:不及时移交施工现场,将产生工程逾期、资金占用、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等更多损失,甚至衍生出无法按期交房的民生问题。对承包方来说,塔吊、脚手架、留守人员的钱每一天都在流水;对发包方来说,项目烂着、新队伍进不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一天比一天多。
僵局拖下去,没有赢家,只有双输。
破局的钥匙:解除权 + 法院"先行处理"
僵局怎么破?钥匙有两把。
第一把钥匙: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说白了就几种:对方明确说不干了、或者拖着不干、催了也不干、或者干也干不成合同目的——都可以解除。对应到建设工程里最常见的场景——发包方长期停付工程款、项目停摆,合同目的落空,承包方就具备了法定解除权。合同里另有约定解除事由的(比如约定发包方原因连续停工超过一定天数可解除),按约定走。重庆高院就判过一个这样的案子:合同约定发包方原因连续停工超120天承包方可解除,法院认定解除合法有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38号)。
第二把钥匙:法院"先行处理"。这是典型案例六带来的新东西——即便工程款、损失、质量争议都还没算清,只要双方都认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就可以在固定证据的前提下,先行处理"解除合同、承包方退场",让项目先活起来,账后面再算。重庆二中院也有过类似裁判思路:一方诉请继续履行、一方诉请解除,两个请求对立时,法院宜先行处理解除之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2民终1016号)。
解除合同要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即解除
PS:解除权怎么行使,三条规则
怎么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也可以不通知、直接起诉,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别拖——解除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不行使,权利消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的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退场移交≠认亏:先移交,钱照算
很多承包方不敢退场,是把"移交现场"和"认亏"划了等号。其实不是一回事。
移交现场是义务。《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重庆五中院也判过:双方已就造价结算、承包方已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求先行移交现场、清理现场,应当支持——不能以"还没结算"为由赖着不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2823号)。
但移交≠白干。关键在退场前把已完工量固定下来——施工界面确认单、现场影像、监理签字的完成情况,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第二款)。已完工量说得清,后面的工程款照算:重庆一中院判过一个案子,发包方原因停工超三年,法院认定符合解除条件,解除后已完工工程款2271万余元照样判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30号)。
固定证据 → 按程序退场 → 再算钱,这条路走得通;反过来,裸着退场或者赖着不退,才是真的吃亏。
退场前先固定已完工界面和证据,钱照算
但有一条线不能踩:别靠"占着现场"逼宫
破僵局有个反面教材,必须说清楚。
最高法在给全国人大代表的答复里明确过:承包方为向发包方施压,以占据项目现场或者拒绝交还工程的方式,发包人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当判决及时退场。
占场逼宫不是筹码,是违约。想靠"我占着现场,对方总得给钱"来要挟,反而把自己从有理变成没理——该退不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的姿势只有一个:把界面和证据固定好,按程序退场,钱的事另行主张。
项目干僵了,不是死局。先解开"解除+退场"这个结,让项目活起来,钱慢慢算——该固定证据的时候固定证据,该按程序走的时候别赌气。拖下去,只会把两边都拖垮。
郭婷婷 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重庆两江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注建工领域十余年
服务分包方、劳务方、建材方及总包单位
一、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五条;
2.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
一、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六;
2.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2民终1016号;
3.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2823号;
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38号;
5.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30号。
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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