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在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之际,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件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天某1’轮码头作业油类泄漏损害赔偿案”值得关注。

2018年11月某日凌晨,化学品船“天某1”轮靠泊福建某石化公司码头,将非持久性油类裂解碳九从该石化公司岸上储罐通过输油软管过驳装入船舱。作业过程中,因船岸双方违规操作,输油软管被拉裂,约69.1吨碳九泄漏入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8年11月,泄漏发生后,当地进行处置 资料图 据IC photo

某石化公司与“天某1”轮光船承租人统一口径,称仅泄漏6.91吨碳九,延误了应急处置时机,污染最终扩散至13平方公里海域,并同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致大气污染。事故造成海洋养殖资源灭失、底栖生境破坏、海洋环境容量损耗及大气功能受损等多重损失。某市生态环境局诉请判令某石化公司和船方(“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等)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大气环境损失及调查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00余万元。诉讼中,船方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某市生态环境局主张船岸双方串通谎报泄漏量及事故原因致处置延误、损失扩大,船方不得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碳九泄漏发生于船岸共同过驳作业过程中,某石化公司与“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属于共同污染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船舶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按份责任。受污染的环境虽已自然恢复,但恢复期间仍存在服务功能损失(包括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应予赔偿。针对谎报所致扩大损失,参与谎报的光船承租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船舶所有人无故意或轻率行为,仍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据此,判决“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某石化公司连带赔偿某市生态环境局1000余万元;“天某1”轮管理人承担15%赔偿责任;“天某1”轮所有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光船承租人对损失扩大部分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等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船方以原判决错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则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船方负有及时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法定义务,如实报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是事故得到有效、及时处置的必要条件。本案船岸两方统一口径,瞒报事故情况,如对由此扩大的损失也限制赔偿责任,既不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还将产生不良社会导向。据此,裁定驳回船方的再审申请。

来源:红星新闻 B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