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特殊检查知情同意不是形式,书面签字是法定底线,口头告知不能替代文书留存

事件经过:一次缺失规范流程的急诊CT灌注

2026年5月23日夜间,湖北咸宁73岁陈婆婆因身体不适送入当地三甲医院急诊科,先行普通头颅CT排除颅内出血后,医生开具颅脑CT灌注成像检查。该检查属于需注射碘造影剂的特殊增强检查,存在过敏、血压剧烈波动、肾脏损伤等明确风险,按法规必须落实完整知情同意流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发时陪同就诊的只有家属未成年子女,全程未签署任何书面知情同意文件。家属主监护人次日凌晨赶到医院时,检查已全部完成。次日清晨6点,陈婆婆突发险情,血压骤降至30mmHg,经1小时紧急抢救才稳住生命体征。后续近两个月老人长期昏迷,直至事发报道时,仍无法自主站立、进食,遗留严重身体损伤。

事发后近一个月(6月17日),家属核对诊疗流程时发现缺失知情同意书,随即向医院提出质疑,矛盾爆发。

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核心争议点清晰

院方辩解:检查前已向在场未成年家属口头讲清检查目的、造影剂风险、并发症,对方口头同意后才操作;但关键知情同意文书现已遗失,无法提供签字原件。家属质疑:陪同者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整民事决策能力,医院未联系成年监护人,也未签署书面文件;老人突发危重状况与本次CT灌注造影剂刺激高度相关,检查必要性、风险告知均存在疏漏。

卫健委官方定性:明确医疗违规,正式立案查处

7月22日,家属收到当地卫健委出具的书面核查回复(该回复落款日期为7月12日),结合执法取证、医学专家联合研判,作出官方认定:涉事医院实施高风险特殊检查,未依法取得患者成年近亲属书面知情同意,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医疗违规行为;当地疾控部门已对医院立案,后续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下发全院整改通知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什么“口头同意+未成年陪同”双重踩红线?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存在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需向患者/近亲属说明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书面同意;患者无法自主决策时,告知对象仅限成年近亲属并留存签字文书。医师法同步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取得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及涉事医师可被警告、罚款,情节严重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照。

① 告知对象不适格:陪同就诊人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独立决定高风险特殊检查,医院未联系成年监护人沟通;

② 无书面留存凭证:即便医生确有口头告知,口头沟通不能替代法定书面知情同意书,文书遗失等同于未完成法定流程,举证完全失效。

颅脑CT灌注需静脉推注碘造影剂,临床常见不良反应包括皮肤瘙痒、喉头水肿、血压骤降、过敏性休克、造影剂肾病等,老年患者基础病多,风险显著升高,是科室质控重点管控项目,严禁简化签字流程。

临床全员警示:急诊科、影像科必守4条底线

  1. 区分检查类型:普通平扫CT流程可简化;增强、CT灌注、造影、介入等特殊检查,一律执行书面知情同意,无例外。

  2. 确认家属资质:患者老年、意识模糊、无法自主沟通时,必须联系成年监护人签字,未成年人、陪护工友等不能作为决策签字人。

  3. 杜绝“口头替代书面”:口头宣教仅为辅助,签字文书是法定留存证据,检查前签署、病历同步归档,妥善保管杜绝丢失。

  4. 急诊非免责金牌:仅生命垂危、无法联系家属的极端紧急情形,经医院负责人书面批准,才可先行救治;单纯急诊不适、可等待家属到场的,不得跳过签字流程。

医客说

这起案例给所有临床科室敲响警钟:知情同意从来不是走流程的“纸面工作”,而是规避医疗纠纷、履行法定义务的核心防线。老年患者、急诊场景、未成年陪护叠加,本身就是高风险组合,更要严格执行规范告知、书面签字、文书归档全流程。不要心存侥幸,口头告知无法对抗法规,一旦出现不良预后,医院与当事医师均需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极目新闻

【图片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版权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微信:xxxfff0518 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感谢您对医客的支持!

【投稿邮箱】yike@touchealt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