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最高法发布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为王某某在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梭子蟹,裁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额190278元。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禁渔期间,王某某多次驾驶船舶在江苏省连云港近海海域非法捕捞梭子蟹7214斤,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涉梭子蟹价值126852元,相关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
2025年9月,在当地检察机关见证下,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海洋渔业资源监督管理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王某某达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王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额190278元,赔偿款项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受损海域生态修复。
2025年10月,双方共同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协议效力。南京海事法院依法对协议内容公告30日,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体适格且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协议履行具有良好法律与社会效果,依法裁定案涉赔偿协议有效,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作出当日,王某某即将相关赔偿金缴纳至指定账户。该笔赔偿款项后续依托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完成全国最大单笔盐沼司法蓝碳交易,定向用于滨海盐沼湿地保护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行政机关主导磋商+检察机关全程见证+海事法院司法确认”的多元协同保护机制,适用非诉司法确认程序实现高效救济,既大幅压缩纠纷处置周期、降低治理成本,又以司法强制力保障生态修复责任落地,实现惩治违法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该案还推动了行政监管、检察监督与海事司法深度联动,率先将滨海盐沼蓝碳引入司法替代修复,彰显了生态环境法典倡导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对健全海洋生态司法保护体系、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记者:栗鑫
责编:于佳敏
监制:时汉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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