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华东政法大学学生成鸿宇因一份题为《女性凭什么拥有特权》的课程报告引发网络舆论风暴。事件从课堂延伸至公共空间,讨论迅速分化为尖锐对立的两极。有人将学校处理视为“因言获罪”,有人将成鸿宇言论定性为“性别歧视”。在情绪高涨的舆论场中,一个核心问题反而被遮蔽了:我们究竟应该用什么标准来评价和处理这样的事件?
本文尝试从法律视角切入,在厘清事实与观点的前提下,系统梳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学校处理的规范依据,以及网络讨论中每个参与者应当遵守的底线。
一、先分清事实与观点:评价的前提是准确了解
在讨论任何争议事件之前,区分“发生了什么”和“如何评价”是最基本的前提。
根据目前公开信息,可以确认的事实包括:成鸿宇在2024年期末社会议题课程中提交并宣讲了题为《女性凭什么拥有特权》的报告,列举了退休年龄、体测标准、劳动保障、司法量刑等18项他认为体现女性“特权”的现象。报告内容被传播至网络后引发争议。校方随后以成鸿宇存在“长期对任课教师进行人身辱骂”“公开发表性取向歧视言论”“以‘人肉开盒’威胁他人”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为由,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
需要注意的是,校方给出的处理理由并非直接针对课程报告本身的内容,而是指向一系列被认定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这一区分在舆论讨论中被反复模糊,导致“学校因学术观点处分学生”与“学校因违纪行为处分学生”两种叙事混为一谈。事实上,两者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准确理解这一点,是后续讨论的基础。
二、言论自由不是无边界:法律如何划定红线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法律对不同类型言论的规范,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
在民事层面,民法典确立了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制度。如果言论构成对他人侮辱、诽谤,或未经同意公开他人私密信息,权利人可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断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核心在于言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使用了贬损性语言、是否捏造或传播了虚假事实。一个值得强调的细节是:观点本身不受真伪判断——你可以说“我认为某项政策不合理”,这是价值判断;但你不能说“某人靠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这是事实陈述,如果失实,则可能构成诽谤。
在行政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寻衅滋事等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这里的关键门槛在于“公然”和“情节较重”——即言论的传播范围、造成的实际影响是否达到了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程度。
在刑事层面,刑法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但入罪门槛显著高于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以诽谤罪为例,通常需要“情节严重”,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通过网络大量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言论类犯罪的认定保持审慎态度,避免将一般失当言论刑事化。
具体到成鸿宇事件,其课程报告中的观点——无论是否站得住脚——属于学术表达范畴,本身不直接构成对特定个人的侮辱或诽谤。但网络传播过程中,如果出现针对其本人或相关女性的侮辱性、威胁性言论,或“人肉搜索”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则这些行为可能分别触及上述不同层级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讨论需要精细区分“报告内容”与“网络反应”两个不同对象。
三、高校管理的特殊场域:校规校纪的独立规范作用
高校既不是纯粹的思想自由市场,也不是简单的行政管理机构。它承担着教育引导与秩序维护的双重功能,这决定了学校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拥有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的纪律规范体系。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制定校规校纪、进行学生管理的权力。高校依据这些规范对学生进行处分,性质上属于教育管理行为,而非法律制裁。这意味着:其一,校规可以对学生提出高于法律底线的行为要求,例如禁止课堂上的侮辱性言论、禁止对他人性取向的歧视性表达;其二,学校的处分决定不适用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的程序标准,而是遵循教育管理的程序规则,包括听取学生陈述申辩、保障申诉权利等;其三,学生若对处分不服,可以通过校内申诉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回到本事件,如果校方处分成鸿宇的依据确实如其通报所言——是“长期辱骂教师”“性取向歧视言论”“以‘人肉开盒’威胁他人”等行为,而非课程报告观点本身,那么这一处理在制度逻辑上是自洽的。课堂可以容纳尖锐观点,但不应容纳人身攻击;学术讨论鼓励挑战共识,但不应以歧视性言论伤害他人尊严。这个界限的把握,恰恰是高校教育职能的体现。
当然,学校处理的透明度和程序正当性同样值得审视。公众有理由追问:违纪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学生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申辩机会?处分决定是否经过法定程序?这些追问本身就是对高校治理水平的检验。
四、网络讨论中的自我约束: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者”
事件引发网络热议的同时,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正在蔓延:讨论者在声讨“不当言论”的同时,自身可能正在制造新的不当言论。
“人肉搜索”是这一风险最集中的体现。公开他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信息等行为,可能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即便搜索对象是争议人物,法律并不因对象的“可谴责性”而免除侵权者的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必须取得同意或有法定事由。
网络暴力同样需要警惕。在事实尚未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人格贬损、人身威胁,不仅无助于公共讨论的深化,反而将事件推向对立激化的方向。值得反思的是:当我们用“暴力”反对“歧视”时,是否正在复制同一种逻辑?
一个有质量的公共讨论,至少应当做到:区分事实与推测,不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对事不对人,批评观点而不攻击人格;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因匿名而放弃审慎。这些不是法律的要求,而是一个成熟社会成员的基本素养。
五、从个案走向共识:我们需要怎样的讨论文化
成鸿宇事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广泛的关注,根本原因在于它触碰了当代社会多个敏感而重要的议题:性别平等、言论边界、高校治理、网络伦理。这些议题本身足够复杂,没有任何一个可以用简单的“对”或“错”来回答。
但恰恰因为复杂,我们更需要一种能够容纳分歧、尊重事实、保持理性的讨论方式。那种将复杂问题简化为“站队”游戏的舆论生态,只会让真正的讨论无法发生。那些真正值得追问的问题——为什么性别议题如此容易引发对立?高校如何在思想自由与秩序维护之间找到平衡?网络时代个人如何守住表达与尊重的边界?——反而在情绪的喧嚣中被淹没了。
法律为这些讨论提供了底线框架,但不能替代讨论本身。法律能告诉我们哪些话不能说、哪些行为不能做,却无法告诉我们如何说才能促进理解、如何做才能推动改变。后者需要的是一种更难修炼的能力:在表达自己确信的同时,承认对方可能有部分道理;在捍卫权利的同时,意识到权利与责任的不可分割。
回到成鸿宇事件本身,无论最终校方的处理结果如何,无论舆论的天平最终倾向哪一方,这个事件留给我们的真正价值,或许在于它迫使我们直面一个根本问题:在一个分歧日益加剧的时代,我们是否还能找到一种方式,让不同的人坐在一起,认真听对方把话说完?
这个问题没有法律可以回答。但它的答案,决定了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怎样的公共空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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