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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静海食安、天津新闻广播

近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排查整治“幽灵外卖”、虚假证照、卫生不达标、超范围经营等问题,现将第三批、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餐饮店超许可范围经营凉菜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入网餐饮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的情况下,从事原汁酱牛肉、酱肘花等冷荤类食品制售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中,入网餐饮店未取得冷荤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擅自开展冷荤类食品经营活动,超许可范围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各入网餐饮商家应当严格遵守“依法持证、按证经营”准则,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拓展前,主动核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确需增项的须提前申办许可。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守住食品经营许可合规底线,切勿心存侥幸超范围经营。

二、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入网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梅某某从事麻辣烫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当事人已于7日前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被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属于网络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工作且拒不改正典型案件。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安排无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可能携带传染病风险,易引发食源性疾病传播,威胁消费者健康。入网餐饮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所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持合法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三、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餐饮店未按要求在网店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入网餐饮店在某外卖平台的网店主页面“商家档案”中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及时更新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线上线下经营脱节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该案的查处,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敲响警钟:资质信息须动态更新并保证真实,线上线下要一致,主体责任不松懈,合规经营是底线。

四、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企业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并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履行食品安全自查法定义务的关键举措,是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重要体现。此案的查处在于推动食品经营企业将抽象的主体责任具象化为“人、岗、责、制”的管理要求,通过抓住关键少数和重要机制,实现责任有效落实、风险精准排查、事故源头防控。

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餐饮店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入网餐饮店使用食品添加剂(小苏打)未设置食品添加剂贮存专柜(位),在就餐区从事食品初加工操作,在岗从业人员未穿工作服。依据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9.7应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6.1.4应采取并不限于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不在食品处理区外从事食品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活动”、“11.2.2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确保操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本案的办理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保障餐饮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入网快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王某从事快餐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安排无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可能携带传染病风险,易引发食源性疾病传播,威胁消费者健康。入网餐饮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所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持合法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三、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餐饮店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入网餐饮店在店内货架上存放的超过保质期的玉米淀粉未及时清理,需-18℃冷冻贮存的预包装食品贮存温度不达标。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属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典型案例。涉事餐饮店因经营松懈、合规意识薄弱,在食品保质期管理、物品分区存放、食品贮存条件和要求等环节存在明显漏洞。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作出处罚,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守住经营安全底线。

四、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发现,辖区某入网餐饮店以真空包装邮寄的形式,将自行制作的“火锅鸡”销售给外地消费者。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部分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利用微信朋友圈等私域渠道进行交易,随后通过快递邮寄熟肉制品。这种“直播引流+私域交易+邮寄送达”的模式脱离了传统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资质审核和约束,在常温邮寄熟肉制品过程中极易发生腐败变质,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敦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严防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