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借别人的车,伪造证件抵押换钱,之后再偷偷把车开回来,觉得既有骗钱的环节,又有偷车的行为,是不是要同时定诈骗、盗窃两个罪名?今天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跟大家讲清楚这类“两头套”行为到底怎么判刑,做车辆抵押和民间借贷的朋友一定要看明白。
一、案件回放:伪造车主材料质押车辆并暗中取回
孙某勇,1973年出生,无业,2006年因销售赃物罪被判过刑。2010年,他又动了歪脑筋。4月26日,孙某勇伙同梁某强和刘某银预谋作案。梁某强先向自己的亲戚弓某喜借来一辆本田牌小汽车。借到车后,三人开始分工:梁某强负责伪造弓某喜的身份证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刘某银负责冒充车主;孙某勇则和刘某银一起,以车主的名义,将车以72000元的价格质押给了被害人薛某强。为了让薛某强放心,他们还出具了一份还款赎回的书面承诺。薛某强验了车、看了证、见了“车主”,觉得没问题,就付了72000元。钱到手后,孙某勇三人当场分赃。
5月8日,也就是质押后的第十二天,梁某强等人用事先另配好的车钥匙,悄悄潜入薛某强停放车辆的地点,把车开走了。车最终被归还给了真正的车主车主从头到尾都不知道自己的车被拿去质押了。7月5日,孙伟勇被抓获。有意思的是,他到案后检举了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被认定为重大立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伟勇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孙伟勇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对于这几个人到底该定什么罪,一共有四种不一样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这几个人构成诈骗罪。简单说就是:几个人借来私家车,伪造了车主身份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假扮车主把车子抵押出去拿到七万多块钱,之后再悄悄把车开回去还给原车主。他们从头到尾就是想把这笔抵押款占为己有,靠造假证件、编虚假身份骗人,最后吃亏的是出钱抵押的受害人,整体来看直接按诈骗罪处理就行。
第二种看法:既要定诈骗罪,还要定盗窃罪,两个罪名一起处罚。理由分成两步:第一步假扮车主抵押车辆拿到钱,已经属于诈骗;钱到手之后,又偷偷跑到受害人停车的地方把车子开走,又单独构成盗窃。诈骗和盗窃是两回独立的违法行为,互相没有依附关系,所以两个罪名都要算,合并一起判刑。
第三种看法:确实同时触犯了诈骗和盗窃,但属于牵连犯,不用两个罪一起罚,挑处罚更重的盗窃罪来判。梁某强意思是:所有人核心目的就是霸占抵押拿到的七万多块钱,借车、造假证件、冒充车主抵押属于诈骗的主要行为,事后偷回车辆只是为了完成整个骗局的辅助手段,两件事围绕同一个非法占有目标、针对同一辆车实施,属于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按照规则从重罪论处,最终定盗窃罪。
第四种看法:只构成盗窃罪这一个罪名。梁某强这个说法的逻辑最好理解:虽然几个人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但仅仅是伪造材料冒充车主抵押车辆、收取梁某强72000梁某强元抵押款的时候,受害人其实没有实质财产损失,这一步只能算作普通的民事抵押往来,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真正造成受害人财产受损的,是后面悄悄开走质押车辆的盗窃行为,受害人合法保管的抵押物被偷走,财产权益受损,直接单独认定盗窃罪一罪就可以。
三、孟都律师更同意第四个看法
从刑法评价角度来说,前面伪造证件、冒充车主质押的行为,只是为后续偷车、最终侵占被害人财产做铺垫,整个案件造成危害结果的核心行为是盗窃车辆。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完全是嫌疑人窃取质押车辆的行为直接导致的。综合来看,本案不需要拆分多个罪名,也不构成诈骗,只需要以盗窃罪一罪对几名行为人定罪处罚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是我支持第四种看法的核心理由。
结语
不管是打算用别人车辆抵押周转,还是从事车辆质押放款,都不要打这种先抵押再偷回的歪主意。别觉得有借车、抵押在前,偷偷取回质押物就能躲开盗窃追责,只要对方合法占有车辆,私自开走就会触犯盗窃罪。涉案金额达标,不仅要坐牢缴纳罚金,留下案底还会影响往后生活。如果已经做出类似行为,主动检举他人犯罪、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是能大幅减轻处罚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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