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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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系加工贸易企业,从美国进口保税原料,属对美加征关税货物。近日,主管海关到我司进行稽查发现我司内销加工贸易副产品和边角料时存在申报不实的行为。据海关关员称,我司内销的副产品申报原产地为中国,实际原产地应认定为美国,适用对美加征关税,需大额补税。请问,副产品、边角料内销时是否适用对美加征关税?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3、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要加征的特别关税;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4、综上所述,内销边角料免征“对美加征关税”;内销副产品,如果其原产地仍然认定为美国,则需要征收“对美加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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