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挂锅炉使用超过8年必须必须更换?涉事片区燃气维修人员称,“是国家统一规定”,否则将不予供气。

据《华商报》报道,王先生的房子位于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周边的太白印象小区,由于没有集中市政供暖,2014年交房时,开发商让业主自行安装壁挂锅炉、铺设地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王先生说,自己购置了的德国品牌威能壁挂炉,当初花了八千多元。厂家介绍可以正常使用15年。“十多年下来,壁挂炉几乎没怎么启动,设备工况完全正常,也从来没坏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王先生称,不久前,当地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安全巡检,发现他家的壁挂锅炉和燃气灶使用年限已经超过8年,要求更换。“必须换,不换的话,天然气公司不给售气。”

王先生说,“对方推荐我们使用他们指定的品牌,但如果自己网购的话,还牵扯到安装资质的问题。”

他联系了当时购置设备的经销商,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上面写到“稳定运行至今,目前工作状况正常,无故障”。但这份说明并没有帮他免除燃气公司必须更换的要求。

更让业主难以接受的是,不少家庭不仅安装了壁挂锅炉,还配备了集成灶。“一套集成灶近万元,壁挂锅炉也近万元,两样加起来就是两万元左右。”王先生说。

针对上述情况,华通天然气太白山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壁挂炉、民用灶具使用年限统一规定8年。”

片区燃气维修人员称,民用燃气燃烧设备8年使用期限,是国家统一规定。而且政策没有按使用时长折算的条款,统一按8年出售年限执行。若到期不更换,将不予供气。

另外,维修人员称,业主可以自行在网购平台购买合规品牌壁挂炉。但“后期办理燃气安全检测合格证,需要具备本地燃气施工资质的单位出具资料,厂家外地安装人员没有本地资质,手续办不下来”,建议找眉县本地有资质的安装人员施工。

最后,维修人员表示,“设备超期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燃气公司不会承担相关风险,所以到期设备一律停止供气。”

达到判废年限的燃具应如何处理?天然气公司有权“不予供气”吗?

小郑律师团成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琮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壁挂炉等燃气器具使用满8年后,必须报废处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第7.3条“家用燃具的判废”中指出:“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对于使用年限已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及时更换,这是燃气用户接受供气服务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国家层面没有任何“达到判废年限,复检合格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即可延期使用”的规定或流程。

赵琮表示,需要指出的是,“判废”并非意味着“判定、评估是否报废”,而是指“即使可以正常使用的器具,也应判定报废”,类似于法律上的推定。新闻中燃气巡检人员的理解是没有问题的。

虽燃气公司要求用户报废器具合法合理,但不应直接采取暂停购气、暂停供气等措施。赵琮表示,面对用户在使用燃气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指出,无论是燃气经营者还是燃气管理部门,首先都应当通知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措施,如停止供气等,应给用户留出整改期限。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2024年6月公开发布的《备案审查工作案例2024年第1号》可以明确,停气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遵循“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用户拒不整改——上报主管部门——行政介入限气/停气”的流程,不能仅以“使用年限超8年”为由限制购气。

燃气公司应承担的安全检查义务则是,依法需跟进后续隐患风险处置、督促用户整改,必要时可采取停气措施,否则若发生安全事故,需承担责任。

最后,赵琮认为,用户存在较大抵触情况,与壁挂炉本身价格较高有关,很多用户在不知晓器具需到期报废的情况下安装使用,难免存在心理落差。可以建议燃气器具销售方明确提示该商品需到期报废,不能“用一辈子”,如《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报废年限”等,让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情况有直观了解。

小郑律师团成员、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郝文文律师告诉“法度Law”,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即燃具)在达到规定的判废年限或者使用年限届满后,燃气用户依法应更换掉已过判废年限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具。否则,一旦发生使用事故,燃气用户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此基础上,燃气公司没有强制要求燃气用户更换燃具或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的权利。

郝文文表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虽然用户有依法更换达到判废年限燃具的义务,但燃气公司“不换不予购气”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郝文文表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燃气公司不得拒绝向符合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也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等。

此外,郝文文表示,燃气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对燃具的各项操作功能和安全性、气密性以及使用年限等进行检查。并对有问题的燃具提出书面检修意见并登记备案,但无权强制要求燃气用户更换燃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