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吴斌:

经查,你在北京格隆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建议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