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又双叒叕是一个丈夫出轨,“原配”要返还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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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8岁男子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比自己小11岁的李某发展婚外情并育有一女。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为维持这段不正当关系,曹某不仅花费98万元为李某购置房产,还出资为其购车,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付约140万元。原配妻子陈某发现后,将丈夫与第三者诉至法庭,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婚外情期间转账的钱物及房产合计252万元。|

必须说明下,“252万元”诉求是原配的说法,丈夫到底给了多少,最终要靠证据说话。

最终,法院确认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167.9万元的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款项167.9万元及利息。——重要的方面:是“向陈某返还款项”,而不是向陈某曹某夫妻返还款项。

如此,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曹某向“第三者”李某支付的款项是167.9万元,该款项李某要返还,李某某是赤条条来,又赤条条走。在这场感情纠纷中国,男子曹某是白嫖的集大成者,享受了“第三者”肉体的快乐,还让“第三者”生了女儿,最终实现了一毛不拔,花出去的钱又回流到“原配”手里。典型的插吊寻欢,拔吊走人。

法院这么判的依据是:“清远中院二审给出了明确回应:首先,曹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98万元房产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其次,原配对非婚生女没有任何法定抚养义务,抚养费应由生父个人财产支付,绝不能拿夫妻共同财产去养第三者;”就是说,丈夫动用财产养小三的,小三都得返还给原配。

别看小三收钱收得欢,最后原配算总账,一分钱也跑不掉的。所以啊,在法律层面上,做小三是非常吃亏的,做律师的顶多被人家白嫖点咨询或者代书,做小三的被人家白嫖的是身体,根本不是一个层级上。从这个角度说,做小三比做律师辛苦多了。

今年3月2日,最高法院通报《民法典》实施 5 年民生司法工作情况,斩钉截铁明确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里的返还不是返还部分,也不是返还一半,而是返还全部。

一定要注意,在养小三的具体活动中,小三获得出轨方赠与的财产没有任何合法性,不管是女小三还是男小三,都是这样的逻辑和考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花钱养小三,属于很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因此付钱给小三的行为是无效的,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就应当返还。

竹篮打水一场空啊,这就是“第三者”的结局和命运。

这新闻事件有两个忒好玩的方面:一、丈夫主张“妻子对赠与知情且16年未提异议、私生女被全家视为家庭成员”,法院未采纳该观点,退一步说,即使存在该说法,也不能意味沉默即同意。到底什么情况,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二、丈夫要求从返还款项中扣除65万元私生女抚养费,法院明确原配对非婚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抚养费只能用丈夫的个人财产支付,不能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该抗辩被驳回。——这个问题我倒是好奇了,丈夫还有什么“个人财产”?判决书真的这么说?

千方百计、千辛万苦我找到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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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是这么表述的:“李某主张曹某向其转账的款项中包含了抚养费,陈某对此知情且认可,应在返还款项中予以扣除。曹某甲应对非婚生女儿曹某乙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但陈某对曹某乙无抚养义务,现无证据证明陈某作出了共同承担曹某乙抚养费用的意思表示,曹某乙的抚养费用应由曹某甲的个人财产支付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抚养费与赠与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费问题涉及未成年人的切身权益,不应在本案直接处理。如果李某认为曹某甲仍需支付曹某乙的相关抚养费,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就是说,在原配起诉返还的案件中,私生子(女)的抚养费只能归出轨男个人财产承担,原配不背锅。如果“第三者”李某觉得抚养费不够,可另外起诉,告谁呢?告曹某。曹某官司输了,就给抚养费,砸锅卖铁也得给,哪怕通过离婚获得财产(这时就成为个人财产了)也得给。

出来混,终是要还的,说的是小三。真正是一地鸡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