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证监局)
来源:湖北证监局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作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大教育)主办券商,对颂大教育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核查不到位,导致你公司2018年2月出具的《关于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与实际不符;在持续督导阶段对募集资金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核查不到位,未按照规定披露颂大教育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执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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