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手招工收费近二百九十万元,案发时尚有一百三十六万余元未能退还,业务员刘某一审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这起安徽宿州的终审判决,把诈骗共犯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边界,划得非常清楚。
一份看似正规的招工业务
刘某原是淮北一家未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部业务员。2012年前后,他与解某共同设立诚信人力资源服务部;2013年1月,宿州市苏联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该服务部设为淮北办事处。对外宣称能安排皖北煤电集团、宿州市高速交警、濉溪县医院、淮北二电厂等单位的正式工作,按岗位收取二万至六万元不等的费用。
整套业务流程由苏联徽公司统一设计:收了钱签盖有公司印章的招工协议,之后安排体检、面试、异地培训,最后发放对应单位的报到证。2012年至2014年8月,刘某以苏联徽公司、诚信人力资源服务部名义招收杨某、吕某等六十九人,累计收取招工费人民币288.7万元;其中201万元由解某以收据形式确认收取。后因不断有被害人要求退款,刘某采取用后期收取的钱款退还前期被害人的方式维持运转。
2014年八九月份,多名求职者手持报到证前往单位办理入职,被证实手中证明均为虚假伪造,许诺的岗位根本不存在。刘某及被害人向解某、苏联徽公司要求退款未果后,刘某于2014年11月18日报案。主犯尹某1、尹某2、解某等人先后落网,刘某也于2016年12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仍被认定为诈骗共犯。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不少人听到这儿会觉得,人是他招的,钱是他收的,最后工作没办成、退款也没退完,怎么看都是诈骗同伙。但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无罪,核心就在于,共同诈骗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骗局为前提,而全案证据恰恰无法证明这一点。
“明知”两个字,凭什么认定不了?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很清晰:刘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关键看他事前是否知道苏联徽公司的招工是一场骗局。如果他被公司合法外观蒙蔽,只是按正常流程履职,就不能因为最终出现诈骗结果,倒推他一开始就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业务外观完整,基层业务员有合理信赖
整个业务从一开始就有完整的合法外观。苏联徽公司持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招工简章、协议文本、培训安排全由总公司统一输出。刘某作为基层业务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这是正规的就业代办服务,而非人为设计的骗局。
这一点非常关键。刑法上的“明知”,不是事后判断,而是要站在行为人当时的位置来认定。基层业务员看到的是证照齐全、授权完整、合同规范;如果仅凭最终结果是骗局,就认定他“应当知道”,那把“明知”的标准扩张到了普通人无法预见的程度。
反向证据:他连自己的直系亲属都拉了进来
最有说服力的反向证据是,刘某不仅对外招揽客户,还给自己的儿子、儿媳以及近亲属交钱报名,同样没办成工作、也没追回款项。如果他事前就知道这是骗局,不可能把直系亲属拉进来,让自己家人也蒙受损失。这一事实足以印证,他本身也是骗局的受害者,不具备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将亲友卷入,是判断其主观认知的重要参考。真正明知骗局的人通常会避开熟人圈子,甚至从亲友身上牟利。而刘某不仅没避嫌,反而主动让家人参与,这种反人性的行为模式很难用“明知”来解释。
款项流向和事后处置,不符合共犯特征
从款项流向和事后处置也能得出相同结论。他收取的绝大部分费用都按层级上交,仅赚取业务差价;解某出具的收条也证明,201万元招工费已上交公司负责人。后期出现退费纠纷时,他先用后期收取的款项垫付前期退款;骗局彻底败露后,他变卖自家房产筹款退赔,还主动带着多名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于2016年12月投案。
这些行为模式,和诈骗共犯私吞赃款、隐匿跑路的特征完全不符。诈骗共犯通常会截留款项、转移财产、逃避追责。而刘某在案发前后的行为,更像是一个被卷入骗局后试图止损、退款、报案的普通人,不能推断他事前就具有诈骗故意。
最后才确认骗局,不等于一开始就明知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尹某2、解某等人在明知报到证系伪造的情况下,仍将报到证发放给被害人。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刘某在2014年八九月份报到证被官方证伪之后,才确认整个招工是骗局;在此之前是否明知诈骗,没有充分、排他的证据能够证明。
这就涉及刑事证明的核心问题: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因为他没有揭穿骗局,就推定他事先知道真相;更不能把“事后知情”等同于“事前明知”。
共同犯罪的边界:不能靠结果倒推
这起案件的裁判逻辑,和此前一系列刑民交叉无罪案件的底层规则完全相通。定罪不能靠结果倒推,不能因为最终出现了诈骗结果,就把所有业务链条上的参与者都按共犯一锅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主观上有共同通谋,客观上有共同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个“共同故意”,要求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对犯罪性质有共同认知。如果只是按公司安排完成本职工作,对上游诈骗计划并不知情,就缺少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共犯。
现实中的招工、理财、加盟类诈骗案,很容易出现打击扩大化的倾向。但刑法边界始终是清晰的:明知是骗局仍深度参与,才是共犯;被虚假外观蒙蔽、正常履职的执行者,不必为上游的诈骗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守住“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很多人会觉得,刘某毕竟收了钱、招了人,工作没办成,总该负点责任。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三个不同层级。如果他在业务中存在夸大宣传、违规收费等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来追责;上升到刑事犯罪,就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守住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坚守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才能避免刑事打击的泛化,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对于当事人家属来说,这也是最重要的一条辩护线索:当亲人被卷入诈骗案件时,不要接受“结果有罪”的推定,而要回到证据本身——有没有证据证明他事前知道这是骗局?有没有证据证明他和上游犯罪分子有意思联络?有没有证据证明他从诈骗中实际获利并积极参与?
如果答案都是“没有”,那么无罪就不是奢望,而是法律应当给出的结论。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