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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技术生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携带20克金条前往被告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含珠宝首饰零售、回收修理)处进行黄金回收。被告工作人员口头承诺:若当场购买店内首饰,金条可按1050元/克高价回收,否则只能按950元回收。原告信以为真,遂按此方案完成以旧换新交易。事后,原告发现该“1050元/克高价 ” 并非无条件适用,而是附加高额消费门槛,换购人需选购万元以上首饰,被告在交易时却未作任何明确提示。交易结束后,原告在与被告工作人员电话交涉时,工作人员承认“所有都按1050算,得选一万一千多的东西 ” ,并以“聊天忽略”为由敷衍搪塞。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交易条件、误导消费,致使原金已无法返还,遂诉至汶上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原告将其购买的首饰返还被告,被告按交易当日的金价返还价款、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系黄金回收及以旧换新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作为专业珠宝经营者,负有保障交易信息真实、计量准确、充分告知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被告以“高价回收”吸引消费者交易,但未对1050元/克的附加条件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通过电话录音证据可证实,被告口头承诺与实际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被告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原告作出错误交易决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合同订立中的欺诈情形。现原金已无法返还,原告主张撤销合同、原告将首饰返还给被告,被告按买卖关系发生当日的金价返还黄金价值并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黄金回收“高价诱导+消费捆绑”消费陷阱案件。当前黄金市场火热,部分商家为招揽客源,常以“高于市价回收”“高价置换”为噱头,故意隐瞒价格适用条件、重量折算规则、工费收取标准等关键信息。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轻信口头承诺,往往陷入“高价换高价、羊毛出在羊身上”的被动局面。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1.警惕口头承诺:黄金回收、以旧换新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回收单价、重量、纯度、工费、附加条件等全部内容;2.全程留存证据:交易前录音录像、称重拍照、索要报价单,拒绝“模糊计价”“口头约定”“事后算账”;3.主动核实信息:交易前查询黄金交易所实时金价,拒绝“压价、扣损耗、乘系数”等暗箱操作;4.依法理性维权:遇商家隐瞒、欺诈、缺斤少两,保留证据向消协、市监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可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同时,珠宝经营者也应铭记“诚信是经营底线”。作为经营者,必须全面、真实、明确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利用信息优势隐瞒、误导、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否则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面临行政处罚,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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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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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汶上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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