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网
“捡来的东西后来又丢了,又不是我故意的,凭什么要我赔?”
面对失主的索赔,拾得人王某满腹委屈。
然而,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拾得他人遗失物,未依法履行通知、送交和妥善保管义务,即便“意外”再次遗失,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8月14日,湖南江永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拾得手机后再次丢失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李某骑电动车途经某书店拐弯处时不慎摔倒,手机、雨伞等物品掉落在地。因手机被雨伞遮盖,李某未发现手机遗失,拾起雨伞后便离开。随后,王某途经该处发现手机并将其拾走。李某发现手机丢失后立即拨打自己的电话,但无法接通,随即报警,民警通过查看监控等方式确认手机被王某拾得。王某承认捡到李某手机,但其外出时该手机与自身手机一同丢失,手机最终丢失并非其故意造成,且如果不是自己拾得手机,李某的手机可能早已遗失,拒绝赔偿;李某认为王某拾得遗失手机后未及时联系失主、未上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导致手机无法返还,要求王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王某拾得李某遗失的手机后未妥善保管,最终导致手机无法返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的遗失物,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在被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本案中,王某拾得他人手机后未通知失主、未上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其辩称手机无法开机、无密码,无法联系失主。对此,法院认为,无法开机或者不知道密码,并不能成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正当理由。在无法通过手机直接联系失主的情况下,更应当及时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非继续自行保管。
对于王某提出手机后来与自己的手机一并遗失,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拾得他人手机后,对手机属于他人遗失物这一事实应当明知,也理应采取合理、审慎的保管措施。在明知手机属于他人遗失物的情况下,王某既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也未采取足以防止手机灭失的妥善保管措施,最终导致手机无法返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认为,李某为恢复正常通信而补办电话卡,属于因手机遗失产生的必要支出,与王某未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行为具有相应因果关系,且李某已经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手机损失金额,法院综合手机购买时间、使用情况以及客观价值等因素,对手机价值进行折价认定,判决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负有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同时在遗失物被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之前,还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对于拾得的贵重物品,无法确认失主或者无法直接取得联系时,及时交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才是妥善、稳妥的处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妥善保管并不只是要求拾得人“不故意损坏”遗失物,而是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失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明知物品属于他人,却疏于保管,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部手机,价值或许有限,但背后体现的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尊重。本案裁判既依法维护了遗失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拾得遗失物后的行为边界:拾到他人物品后,及时寻找失主、妥善保管并依法返还,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诚信社会应有的底色。
来源:红网综合江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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