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李某入职某建设公司,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的销售签单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按月发放底薪3000元,并根据签单业绩核算提成,工资均在次月发放。
2024年10月,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但在仲裁审理期间,公司股东张某、梁某某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李某得知后,申请追加两名股东为被申请人,要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仲裁裁决最终仅支持由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李某认为,公司已经注销,裁决书将无法实际履行,于是将张某、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她(李某)是通过中介介绍来公司做临时促销的。”张某、梁某某辩称,李某与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向李某支付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李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予支持;2.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李某要求张某、梁某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等因素来确定。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李某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并按照要求提供劳动。公司对李某进行考勤管理,根据考勤天数计发基本工资,同时公司规定了上下班时间,李某需要请假时也要履行相应口头告知程序,可以证实李某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管理,且双方之间用工关系符合长期、稳定的特征。结合李某所从事的工作系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核算,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2391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案中,李某在某建设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六个月以上,其经济补偿金额应为两个月工资。根据李某离职前平均工资情况,核算李某经济补偿金金额为13363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负有法定义务,须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依法进行公告。
本案中,张某、梁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在明知李某已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未向李某作出任何书面通知,亦未将其列入已知债权人名单进行清算分配,仅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该行为导致李某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李某的债权因此无法获得清偿。
法院认为,清算组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能获偿,清算组成员存在重大过错,需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责任为过错赔偿责任,股东需以其个人财产对债权人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梁某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一笔勾销”。股东以“合法解散”为名、行“逃债”之实,不仅违背诚信,也难逃法律追责。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如发现公司恶意注销,应及时申请追加股东为责任主体,并保留好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依法清算、妥善处理员工权益,才是合规退出的正规途径。企图用注销“金蝉脱壳”,最终只会“自缚手脚”。法律保护诚信,也严惩投机。每一次公平裁判,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坚实守护。
文中部分图片由AI生成
来源:宿迁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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