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堤内挖出几十米长土坑!内蒙古包头,土右旗明沙淖乡周四和营村附近黄河防洪堤内,8月12日记者现场核查发现长条状取土坑:宽超3米、长数十米、深逾1米,履带印直通坑边,无回填无防护,群众举报后土右旗自然资源局已介入,待查主体与审批,堤内取土未批即违法。

(案例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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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内蒙古法制报》记者按群众线索驱车到包头土右旗明沙淖乡周四和营村,村子挨着黄河,走几百米就是堤防。

在堤内一侧的滩地上,一处长条状土坑和周边平整耕地反差极强:目测宽度3米多,顺着堤线延伸数十米,最深位置超过1米,坑壁全是挖掘机斗齿刮出的沟壑,四周浮土上重型机械履带印一道接一道,进出土路直接从村道压过来。

坑区没设任何警示、没铺防尘网、没做边坡支护,更没回填痕迹。

当下是黄河“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包头段虽未号汛,但堤防土体完整度直接决定行洪安全。

在堤内(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动土,等于把堤身“卸骨头”:取土后坑壁临空,汛期高水位浸泡加雨淋,极易出现陷坑、渗漏、脱坡,轻则降级防洪标准,重则溃口淹田淹村。

群众先把线索同时投到媒体和土右旗自然资源局,该局办公室向记者确认:举报当日流转到局里,执法队已去现场核查取证,待查明采挖主体、土方去向、有无审批后依法处理,并同步推堤防修复。

按《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26条、第44条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取土”和“未经批准河道内取土”并列列为禁止加处罚情形。

这里有个管辖交叉点要说清:自然资源局有土地、矿产、规划执法权,但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取土审批与处罚主责在水利(黄河干流内蒙古段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旗县配合;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明确市水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河道)。

群众举报到自然资源局不奇怪——坑在“土地”上;但真要定性“非法取土+危害堤防”,最终需水利部门出审批核查意见。

两部门应联动:自然资源查“谁挖、土去哪、是否涉土矿”,水利查“是否进堤防管理范围、有无河道取土许可、是否危及行洪”。若仅自然资源单线罚完不回填不补堤,防汛隐患没消。

说法部分共三点。

第一,未批在堤内取土是行政法规硬违规,不是“农村惯常行为”。

《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4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河道主管机关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35条更细:在有堤防河道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掘的,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或补救,处1万—5万元罚款,造成损害依法赔偿,构成犯罪追刑责。

本案土坑体积按目测宽3米×长数十米×均深0.5米估算已近百方,落多数地方自由裁量都进“50—200方”或“200方以上”档,罚款基数1万起步、可顶格5万,还要算回填土方、压实、草皮恢复成本。

第二,汛期在黄河堤内动土,可能从行政违法滑到刑事。

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管公权;但直接戳底线的是《防洪法》第60条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故意破坏堤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拒不执行防汛指令造成重大隐患,可追刑责。

更贴近本案的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与“重大责任事故”边界——若查实采土人为省运费主动挑堤内下斗、明知防汛期仍干,且土方卖给砖厂/路基获利,金额累计达诈骗罪或盗窃罪数额另算,但核心还是危害防洪安全这一条。

最高法典型案例里,类似“堤防背水面取土数十方”多按行政重罚+民事修复,若已造成汛期塌陷则移送公安。

第三,修复责任“谁挖谁填”,公权可代履行。

按《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强制法》代履行规则:责任人拒不回填的,水利部门可指定施工队回填,费用向责任人追偿。

自然资源局若查实非法占地,依《土地管理法》第75条令其恢复种植条件。

两笔账并列:罚款是惩罚,回填是止损,不能一罚了之。

明沙淖乡沿岸村庄农田靠这道堤,修复标准不是把坑填平,而是按原堤防压实度、边坡比、植被层恢复,需水利部门验收而非挖机随便倒土。

群众发现这类事,别只发朋友圈:①拍全景+尺子/人参照物标定坑尺寸、拍履带印与进出路;②记挖掘机颜色号牌、运输车去向、可能的买土方联系人;③同时投12345、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河道管理所,四条线都留回执;④要求官方书面答复“是否在堤防管理范围、有无取土许可、处罚与修复时间表”。

黄河堤防寸土不能动不是口号,是防洪法写进来的红线,一笔土方几十块,一道堤防保几万人,周四和营村这个坑,挖的人省了买土钱,沿岸乡亲担了行洪险——账不能这么算。

等官方调查结果出来,要的不是已介入三个字,是主体姓名、审批缺失认定、罚款数额、回填验收单,四样缺一样,这坑就还在防汛台账上睁着眼。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