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监管改革文件,对药品追溯系统运行规则作出进一步细化,零售药店作为药品流通末端,多项日常业务操作迎来明确规范,相关合规要点需要重点梳理落实。(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6年8月3日—9月3日。)
核心前提:落实双平台对接,守住经营硬底线
按照文件要求,药店使用的药品追溯系统,需要同时对接两大国家平台:国家药监局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追溯监管系统。协同服务平台承担码备案、数据上报的功能,监管系统用于完成监管端的数据交换,也就是行业常说的 “双平台对接”。药店需核实自身收银或者 ERP 追溯系统,是否已经完成两个平台的打通,不能仅使用本地单机版软件。
追溯码在发放前,必须在全国协同平台完成备案,保障每一条追溯码全国唯一。文件明确,当上传的关联关系文件内含有已经激活的追溯码,系统应当自动预警,企业需要提交情况说明以及法律效力证明;已激活的追溯码,原则上不允许重复激活。
落实到门店实操,若系统识别到同一盒药品出现多次扫码销售,应当自动触发预警,该情形可能指向药品回流、串换刷卡等风险。门店入库时,如果扫描到重复激活的追溯码,应当拒绝该批药品入库销售,并按要求上报,否则将构成合规风险。
进销存流程:摒弃旧操作习惯,严守数据规则
在进销存业务流程上,新规对药店过去部分惯性操作作出约束。政策明确业务数据要做到当日发生、当日扫码上传,不再允许先销售药品,后续再补录台账的操作模式。药品流转严格执行先入库、后出库的顺序,不支持先出库再补做入库。
库存管控方面,系统应当具备负库存预警能力,一旦账面出现负数,自动报警并且留存记录,负库存将成为监管重点监控项。
同时,已上传的包装层级关联关系,原则上不能删除;已经销售出库药品对应的关联关系,一律不允许删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删除,要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核才可处理。以往门店录错数据就直接删除记录的习惯,将不再适用,追溯码和药品批次绑定,不支持随意篡改,以此保障追溯链条完整可信。
退货与消费者端:闭环处理,落实小票追溯码要求
针对顾客药品退货场景,文件也划定了流程规范。发生退货业务,企业应当留存完整退货出入库单据,通过系统完成退货药品追溯码的状态复位,实现全流程数据闭环。门店处理顾客退货,不可简单做手工台账处理,必须走完系统追溯码复位流程,如果操作不到位,会触发系统重复激活、重复销售的预警,带来监管核查风险。
面向消费者端,追溯系统需要支持网页或者移动端查询药品追溯信息,同时也要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查询通道。结合医保部门《医保发〔2025〕7 号》文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零售药店购药小票必须打印展示药品追溯码字符串。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扫描小票追溯码核验药品信息,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进行举报。多地已经把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 100% 纳入地方落地实施方案。
重视操作留痕:留存核查关键证据
还有一项极易被忽略的要求为全流程操作留痕。系统需要完整记录关联关系信息变更、追溯码状态变动、收发货单据调整等全部操作,留存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原因。这些日志记录,是药店应对药监、医保检查的核心佐证材料,门店不可随意关闭日志功能,也不要忽略操作人员权责管理。
结合现有执行节点,2025 年 7 月 1 日 “不扫码不报销” 已经开始执行,如果追溯系统不合规,会直接切断医保结算通道,属于一票否决项,会直接影响门店正常经营。药店可以主动联系收银、ERP 系统服务商,核实平台对接、小票模板、预警功能是否全部配置到位。
在此整理门店自查清单,方便快速对照:
1. 核实追溯系统是否同时对接协同服务平台、监管系统两大国家平台;
2. 检查购药小票模板,确认可正常打印药品追溯码;
3. 规范业务流程,做到业务当日发生当日上传,坚持先入库后出库;
4. 确认系统开启负库存预警、重复追溯码预警功能;
5. 规范退货流程,落实追溯码复位,保存完整单据;
6. 确认系统完整留存全部操作日志,不可随意删除已上传的关联数据。
*本文部分内容仅供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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