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解放碑贵遵说法》消息 贵州患者杜某某因注射抗结核药物阿米卡星后,导致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随后,杜某某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中一家三甲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14.7万余元;另一家基层民营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杜某某因左手腕关节结核,到重庆某三甲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然后遵医嘱注射了阿米卡星。同年10月25日,该三甲医院为杜某某开具了出院医嘱,要求继续院外注射该药。次日,杜某某持出院记录,前往贵州某民营医院继续注射,先后注射8次。用药持续约三个月,随后,杜某某出现耳鸣、听力下降,后被诊断为“双耳中度感音神经性耳聋”,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杜某某认为两家医院未尽告知和监测义务,遂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两家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贵州某民营医院委托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黄丹及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回凤代理该案,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据介绍,该案件在审理中,虽然历经多次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均被退案,但是,该案最终由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受理并且作出鉴定结论。该案鉴定意见指出,重庆某三甲医院在用药前,未检测患者听力基线、未充分告知风险、用药期间也未进行听力监测,系同等原因。贵州某民营医院虽在病历中记载了风险提示,但未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亦未进行听力监测,因仅遵照上级医院医嘱执行注射,属轻微原因。
法院认为,重庆某三甲医院作为治疗方案制定方,应承担核心注意义务;贵州某民营医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仅负责执行上级医院医嘱,不应苛以同等注意义务。据此,判决三甲医院赔偿147192.78元,民营医院赔偿28853.82元。
被告贵州某民营医院的代理律师、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黄丹及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回凤表示,该判决对基层医疗机构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单纯执行上级医院医嘱的行为,不应为药物的固有风险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无论医院层级高低,规范的书面知情同意仍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判决同时认定,杜某某结核病诊断明确,使用阿米卡星具有用药指征,耳毒性属药物难以完全避免不良反应,患者自身疾病及医疗风险亦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
目前,该案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赵九维 张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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