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快递物流信息显示收件人已签收,收件人却坚持称未收到物品。寄出的钻戒“不翼而飞”,是谁的责任?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关于快递邮寄钻戒丢失的案件。

2024年12月1日,陈某通过快递向某钻珠宝公司邮寄三枚钻戒,委托该公司进行加工,物流信息显示邮件包裹于2024年12月2日被签收。然而,某钻珠宝公司先是声称未收到包裹,后又称怀疑收到的快递为空包裹,并未见钻戒。双方就钻戒丢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遂将某钻珠宝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珠宝公司赔偿损失。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钻珠宝公司及李某向陈某赔偿首饰损失人民币151319.73元。某钻珠宝公司和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崔剑认为,本案中,陈某与某钻珠宝公司之间长期存在委托加工关系,某钻珠宝公司作为承揽人,自签收之日时起即负有对定作材料的查验和保管义务。陈某已举证证明其将三枚钻戒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某钻珠宝公司,并向李某(某钻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发送了快递链接及单号,物流信息显示包裹已于2024年12月2日“本人签收”。同时由快递公司出具的收件照片可以显示当时寄出的为钻戒,陈某已完成了向某钻珠宝公司寄出案涉货物的初步举证责任。虽然某钻珠宝公司辩称未收到陈某邮寄的钻戒,并表示收到的是空包裹,但某钻珠宝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法院认定某钻珠宝公司已收到陈某邮寄的钻戒,故某钻珠宝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案涉物品体积较小而价值较高,陈某作为寄件人,未及时告知某钻珠宝公司物品价值,以及在邮寄中选择保价时未选择与之价值相符的保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涉物品丢失的风险,陈某因其自身在风险预知和告知义务履行上的疏忽,对损害后果亦应负有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定某钻珠宝公司在65%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快递寄送贵重物品引发的纠纷。现实中,很多人在邮寄珠宝、手表、数码产品等高价值的物品时,为了省事或少付运费,选择不保价或低额保价,甚至在快递面单上填写“饰品”“配件”等字样。这种做法虽然降低了邮寄成本,却可能埋下重大引患。法官提示,邮寄贵重物品时如实填写物品类别并可按物品实际价值申请保价,注意保留购买发票、付款记录、鉴定证书等,以证明物品的真实价值。同时,寄件时可拍摄完整的装箱、交寄视频,避免在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时出现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另一方面,不少商家在收货环节亦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一旦物品发生丢失、毁损,可能导致自身无法免责。建议商家建立规范的收货验收流程,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联系寄件人或者快递公司。无论是寄件还是收件,养成“留痕”习惯,一旦发生纠纷,完整、清晰的证据链往往是胜诉的关键。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