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赵文渊)王女士通过打车平台呼叫出租车,车辆抵达目的地后,在她下车过程中,司机李某突然启动车辆,致使车辆与王女士右小腿相撞,造成王女士受伤。事后王女士将司机、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康复费、打车费合计7243.78元。

王女士诉称,司机李某在她下车过程中启动车辆,造成她腿部受伤。事故经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李某系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各方就赔偿协商未果,故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打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38.36元。

司机李某辩称,自己是在履行职务,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来赔偿。出租车公司辩称,认可李某系公司员工,认可职务行为。但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只赔偿第三人,王女士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保险赔付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故李某应对王女士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为出租车公司的员工,且出租车公司认可事故发生时,李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出租车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王女士的陈述,事故发生瞬间,王女士身体仍未完全脱离车辆,属于案涉出租车的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第三者范围,故法院对于王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康复费、打车费合计7243.78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