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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发言稿围绕证据三性,当庭口述,可直接朗读,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

审判长:

针对原告物业公司起诉我方,索要物业费、滞纳金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围绕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三性原则,发表完整质证及辩论意见,请求书记员完整记录于庭审笔录。

第一,原告据以收费的核心证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具备证据合法性。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签约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与依法经过公开招投标、具备完整备案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本案当中,案涉物业公司属于非法入驻小区,案涉前期物业合同签约主体不合规,招投标、备案手续缺失,合同本身订立程序违法。

合同主体不合法,则该份合同不能作为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合法依据。在未取得合法服务主体资格前提下,强行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本质属于强买强卖,完全违背《民法典》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基本原则,该收费证据依法不能采信。恳请法庭直接驳回物业公司物业费以及滞纳金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物业公司当庭提交的零散服务照片,该证据不具备完整真实性,不能单独证明其持续、合格提供物业服务。

仅凭几张碎片化、时间地点无法核实的现场照片,完全不足以证明长期连续性物业服务。

我方当庭要求原告补充提交完整佐证材料:物业在岗工作人员社保缴纳记录、员工工资发放流水、从业人员岗位资质证书、每日完整保洁安保巡检台账、业主服务诉求登记、业主意见反馈及整改处理记录。

缺少上述全套原始资料,仅凭几张摆拍照片,证据真实性存疑,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实其按标准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

第三,从证据关联性角度:

原告没有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作为基础,即便存在少量零星服务行为,也不能直接对应向被告收取标准物业费、滞纳金的诉讼主张,证据和其诉讼请求之间不存在法定关联关系。

综合全案:

本案原告物业公司主体资格存疑,核心收费证据不合法,服务履职证据残缺不全,案件基础事实不清、证据链条断裂。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庭应当责令物业公司限期补齐全部证据;无法补齐证据的,应当直接驳回原告全部起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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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方郑重提示法庭:

庭审审理应当完整适用全部对应法条,不得孤立法条、选择性适用法律。

我方以上全部抗辩观点、举证要求、法律意见,请书记员一字不差完整记入庭审笔录,全程留痕固定庭审事实。

若本案存在选择性采信证据、选择性适用法律等程序违法情形,本次庭审记录,将作为我方后续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最重要程序证据。

综上所述,原告证据三性均不能成立,事实依据严重不足,恳请合议庭依法驳回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精简口袋版(开庭小纸条)】

1、前期物业合同签约主体不合法,收费证据合法性不成立,无权收取物业费,违背平等自愿原则。

2、仅凭服务照片不足以证明持续服务,要求出示社保、工资流水、岗位资质、每日台账、业主反馈记录,否则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3、证据链残缺,事实不清,请求法庭驳回物业费、滞纳金全部诉求。

4、全部抗辩意见,请书记员记录在案,严防选择性适用法律,留存上诉再审突破口。

补充提示

庭审说完上述意见之后,可以当庭口头追加一句:

“如果法庭对我方抗辩观点不予采纳,请书面向我方说明不予采信证据的事实理由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当庭说完之后,庭后立刻提交《请求法庭对不予采信证据予以说明理由的申请书》,一并归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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