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夏以来
招远公安不断强化人
员密集场所的巡查力度
提升社会面巡防等级
严厉打击整治夏季突出违法犯罪行为
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
酒后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律予以拘留
酒后持械寻衅滋事
8月10日20时许,辛庄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持械到家中闹事。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
经查,当日下午,宋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为泄私愤,酒后持械来到对方家中寻衅滋事。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将宋某控制,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目前,宋某因酒后持械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招远公安将持续加大
社会治安整治力度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文明交友 和谐相处
共同维护平安有序的社会环境
来源丨招远公安
关注我 知招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