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3日李某某因突发语言笨拙、流涎10小时入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于2023年11月6日好转出院。2024年2月28日13时10分,李某某再次入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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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时30分完成头部CT检查,提示颅内陈旧性腔隙性脑梗塞,结合症状体征及影像所见,考虑急性脑血栓形成,于14时0分给予重组人TNK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7秒钟内快速静脉推注。

复查头部CT提示脑干、双侧丘脑及桥小脑郊区多发出血,患者李某某于18时16分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李某某此次住院产生检查费3688元、住院费用1241.95元,其中医保核销254.75元、个人现金支付987.2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姜某芹是李某某的妻子,原告李某霏和李某霖是李某某的女儿,原告韩某琴是李某某的母亲,李某某的父亲在2020年8月去世。

2024年2月28日13时10分,李某某到被告急诊就诊,诊断为脑血栓形成收入神经内科,进行溶栓治疗,溶栓治疗后李某某脑干出血,丘脑出血,于当日18时16分在被告处去世。诉讼请求:原告损失总计902427.85元,被告承担80%责任为721942.28元,鉴定费3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患者李某某因头晕、肢体活动不灵入院,入院不足一日死亡,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由死亡后果导致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中的自费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据法律规定,请法庭核查原告韩某琴是否有养老金等生活来源,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均依法赔付。

四、鉴定意见

某市某医院在为被鉴定人李某某静脉溶栓前脑CT未见新发现脑梗的情况下未行脑核磁检查存在静脉溶栓准备不充分;未了解既往脑梗病史及时间,对于溶栓治疗方案的考量中缺乏注意义务;未向病人及家属告知其他治疗方案,并存在溶栓的相对禁忌症的医疗过错,其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

五、损失计算

1、原告提供了李某某死亡医学证明和火化证、户口本、李某春死亡证明、住院病案、鉴定意见书、医疗收费明细、门诊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韩某琴活期存折、鉴定费发票,某市某医院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扶养人李某霖的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营养费,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住院期间需要加强营养,对其主张的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李某某于2024年2月28日13时10分住院,于当日18时16分去世,虽不足24小时,但已实际产生,本院予以支持。

4、关于韩某琴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韩某琴提供的存折,韩某琴每月都可领取工资,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且其经济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某市某医院抗辩认为不应全额赔偿,结合其过错参与度,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本案产生的鉴定费及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赔偿比例予以支持。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2月12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担责75%赔偿690836.2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