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人民法院报披露一则案例:频繁遭遇社保、医保系统提示异常,每个月都被系统提示自己为“死亡状态,需要反复自证存活并持续了四年多时间,最终发现竟是由于殡仪馆登记失误造成

如此情形可以要求殡仪馆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吗?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殡仪馆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2019年3月,张某为病故的父亲在某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工作人员在民政系统录入死亡信息时,误将张某身份信息登记为死亡人员

自2019年4月起,张某的社保、医保账户频繁显示异常,需要反复通过手持身份证拍摄验证视频的方式自证存活

经拨打市民服务热线核查,最终确认系某殡仪馆2019年录入错误导致系统数据异常

张某认为,某殡仪馆的过失行为导致其重要社会权益持续受限,反复自证存活致自身尊严受到损害,请求判决某殡仪馆赔偿其往返于各个行政单位纠正本人身份信息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3万元。

法院查明,某殡仪馆已向北京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将信息更正完毕。张某未能提供交通费用的相关证据证明,也并无就医记录,但表示该事件令其感到非常痛苦,同意法院酌定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未就其为纠正某殡仪馆错误登记身份信息一事奔波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等损失提供相应证据,也未能提供就医记录以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但庭审中所陈述的导致其产生的种种生活不便、社会评价下降及为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符合生活常理,社保、医保系统报错后进行纠正也必然会产生相应损失。

综合考虑以上情形,某殡仪馆应当对张某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具体金额,法院结合某殡仪馆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8万元。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并驳回张某关于交通费的诉请。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上方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