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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济源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济源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贩卖毒品罪吗?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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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济源市看守所地址:济源市西环路与济水大街交叉口向北2公里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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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济源市汽车客运总站乘坐12路公交车到南街站下车转乘109路公交车到龙潭花园站下车,向西200米转向北800米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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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济源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核心罪名,也是当前刑事犯罪中发案较多、涉及面较广、危害较大的一种犯罪形式,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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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当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呢?

1.一般情形下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统一,理论界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实际交付说。这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应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作为既遂的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交付毒品,而仅仅与他人达成买卖毒品的合意,则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第二种观点是进入交易说。这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是否成交,是否因为察觉到有异常而中止,均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交易双方仅在交易磋商,或者达成了毒品交易的合意而尚未将毒品带到交易现场,应属于毒品犯罪的着手准备阶段。而实际交付说无疑提高了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被抓获的被告人系人赃俱获的情形,即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但尚未实际交付转移毒品,采用该标准势必导致该类案件作未遂处理,不利于毒品犯罪的打击,不具有实践可行性。另外,毒品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只要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就对这种秩序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就已经使公众健康面临现实的危险,符合行为犯法益侵害结果的要求。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数人普遍也是主张进入交易说,即只要进入交易环节即被认定为既遂,而无论是否卖出毒品获利,也无论毒品是否交付。然而,对贩卖毒品犯罪中已经谈好交易,尚未进入交易现场的买方,可认定为未遂,而对其中的卖方则应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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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情况下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1)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第3款规定:“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大连会议纪要》与《武汉会议纪要》都提到了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人,一般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的数量,只是在量刑时酌情考察犯罪人的吸毒情形。这就说明犯罪人已经购买而持有的毒品,被纳入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之中,并且这些司法规范或明确或隐晦地传达了“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已经达到了“着手”的可罚程度,仅适用犯罪预备的处罚已经不能满足其危害性。虽然在理论上有诸多争论,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毒品的实行行为,结合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2)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

误将假毒品(无毒品成分)当成毒品贩卖的,是不构成犯罪,还是贩卖毒品罪未遂?对此问题理论界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形属对象不能犯,不构成犯罪。很早之前的司法实务认为是未遂,即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炼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应当以毒品犯罪认定”。虽然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但其废止理由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被刑法代替,通知不再适用”,故该司法解释条文内容的“含义”依然是“有效”的,并且就法律效力而言,由司法解释上升为刑事法律。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达到相应犯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3)因分歧而未完成交易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贩毒人员与购毒人员之间产生分歧,造成毒品交易未能完成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这之中的原因多种多样,一种情形是毒贩与购毒人员约定好了交易价格,也约定好了交易地点,但是双方实际到达交易地点后,毒贩临时抬高毒品价格,或者是购毒人员在查验毒品后认为毒品品质不佳,还有可能是一方临时改变了对接人员,另一方因为缺乏信任而不愿意完成交易。另一种情形是贩毒人员与购毒人员仅仅在毒品交易的磋商阶段就产生了分歧,贩卖毒品的行为实际并未进入实行阶段。如果按照理论界的实际交付说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那么对于上述因各种分歧而未能完成交易的情况,当然无法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但是目前司法实务界大多采用进入交易说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对于上述因各种分歧而未能完成交易的情况,显然大多数都已经进入交易环节,所以,依然是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济源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济源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济源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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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济源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