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第一次听到“组织卖淫罪”这几个字,腿就软了。五年起步,最高无期——这个罪名,光是起刑点就比容留、介绍卖淫罪(五年以下)的顶格还要重。
但我想告诉你的是,这两个罪名之间,有时候就差一个关键事实
2023年元月,河南泌阳县,一个叫耿某娟的女人在县城某超市楼上的公寓里租了房。她前后招了四个姑娘——李某甲、杨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安排她们在宾馆或者公寓里接客,耿某娟从中抽成。
一审法院认定她构成组织卖淫罪,判了五年。
耿某娟不服,上诉了。她的理由很简单:“我手下从来没有三个姑娘同时在一起干过,凭什么说我组织卖淫?”
二审法院仔细核查了每一个姑娘的在岗时间。李某甲:1月2日到2月22日;杨某某:3月18日到3月23日;田某某:3月25日到4月5日前;李某乙:4月3日到4月4日案发。四个姑娘,确实是一个走了下一个才来,全程没有任何三个人同时在岗的情况。
二审法院改判了——容留、介绍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五年到两年半,差的不只是两年半的自由,是整个人生的走向。
这个案子为什么会改判?核心就一句话:组织卖淫罪要求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不是累计三人,而是同时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写得清清楚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很多人一看“三人以上”,就觉得前后招过三个人就算。错了。法院在这个案子里明确说了——“三人以上”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不仅要达到三人以上,而且这三个人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也就是同时达到三人以上。
为什么这样理解?因为组织卖淫罪要体现的是“组织性”——把分散的个人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稳固的卖淫团体。如果只是一波换一波,今天来一个明天走一个,永远没有三个人同时被你管着,那就不叫“组织”,充其量是“容留”加“介绍”。
那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什么呢?《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说白了,就是给人家提供个地方,或者帮忙牵个线搭个桥。技师自己定价、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老板只抽点场地费或者介绍费。这个罪,五年以下。
区别在哪儿?组织卖淫,你管人;容留介绍,你管场地、管牵线。
典型争议与辩护策略
这类案子最常见的争议点就两个:
第一,人数到底怎么算? 是累计还是同时?耿某娟案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必须同时三人以上。如果你的案子也是这样,技师是分批来的、交替上岗的、从来没有三个人同时在岗的,那这就是你最重要的辩护突破口。
第二,你到底“管”了什么? 组织卖淫的核心是“管理或者控制”。你有没有给技师排班?有没有统一定价?有没有制定奖惩规则?有没有控制她们的人身自由?如果这些都没有,技师自己定价、自己接单、自由来去,那你就是在“容留”和“介绍”,不是在“组织”。
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几点建议: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这类指控,以下几点务必重视:
一、第一时间核实技师的在岗时间。 把每一个人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每天的出勤记录全部捋清楚。有没有三个人同时在岗?如果有,是哪段时间?如果没有,这就是从组织卖淫降为容留介绍卖淫的关键证据。
二、搞清楚“管”和“不管”的边界。 你有没有给技师定规矩?有没有统一收钱再分成?有没有限制技师什么时候能来、什么时候能走?把这些细节整理清楚,交给你的律师。
三、别急着认罪。 很多当事人一听说涉嫌组织卖淫,吓坏了,什么都认。但罪名定性是辩护的核心战场——同样是这些事实,定性为组织卖淫就是五年起步,定性为容留介绍就是五年以下。这个区别,值得你认真对待。
四、保存好所有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监控录像——这些东西都能证明技师到底是不是同时被你管理的。千万别删,删了反倒说不清。
刑事辩护不是给过错开脱,而是让每一个人的罪责都能被准确认定。罪名定错了,刑罚就错了。耿某娟能从五年改到两年半,靠的就是抓住了“同时三人”这个关键点。你的案子,也许也有同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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