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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太湖县人民法院(徐桥法庭)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双方负同等责任,机动车的修车费用,需要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一半吗?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徐桥法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解开这一法律误区。
案情回顾
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三轮电动车在省道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与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轿车车主为维修车辆花费维修费 3 万元。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该笔维修费用,随后保险公司依据代位求偿相关规定,起诉非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要求其按照同等责任,承担一半车辆维修费用。
太湖法院徐桥法庭经过审理,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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