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难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于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存在诸多不公正、不合理之处,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太原李广成律师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书》,针对性地指出了该造价鉴定意见中种存在的各种事实及专业问题。
最终,鉴定机构采纳了李广成律师提出的部分质询意见,在正式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修正,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在工程造价鉴定环节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书》予以发布。

太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山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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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书》
山西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晋XX价鉴[2026]XX号)我方已收悉,现提出以下异议:
一、已安装部分
(一)室外机部分
1.贵司将“硅磷晶”的价格鉴定为3190元,明显错误和不当,应当按照23570元进行鉴定,理由如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2条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第5.10.6和5.10.7均规定:“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据此,鉴定机构在进行计价司法鉴定时,无论采用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其他方式,均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均须遵循合同优先原则。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与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附件5《工程报价清单》对案涉项目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已有明确约定,贵司应当按照该约定进行鉴定。
对于“硅磷晶”,贵司按照采购合同及发票价格进行鉴定,违反了前述行业鉴定规范和法律规定,明显错误和不当,请贵司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23570元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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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司将“辅材”鉴定为15000元,明显不当,显失公允,理由如下:
该部分的辅材主要为油漆、稀料、刷子、滚子、焊条、螺丝、钻头、切割片、等离子割咀等材料,主要使用在支架、管道等设备和材料上,主机等成品设备上不需要辅材,因此,不能简单地仅以已安装部分材料设备的金额与室外部分材料设备总金额的比值(15%)来计算辅材的价格。实际情况是,该部分的辅材已充分使用,油漆、焊条、钻头等任意一项辅材的支出都不止15000元。
请贵司充分考虑辅材的实际使用情况,作出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辅材价格鉴定。

山西民商事经济纠纷律师李广成律师,太原合同纠纷律师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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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贵司将“运费”鉴定为18000元,明显不当,显失公允,理由如下:
该部分除了主机、控制柜没有运至现场,其余材料和设备(机组钢架、水泵、补水系统、罐体、支架、管道、管件等)均已运至现场并安装完毕,这些材料和设备的运费占据了该部分运费的90%以上。而且,只要设备运至现场,无论设备是否安装,运费都已产生,运费与设备是否安装无关,但贵司却以已安装部分材料设备的金额与室外部分材料设备总金额的比值(15%)来计算运费,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计算方法也缺乏依据,明显不当。
请贵司充分考虑大部分材料和设备均已运至现场的客观情况,对实际产生的运费(90%以上)作出客观、公正的运费鉴定。

山西专业靠谱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哪个好?山西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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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贵司将“安装费”鉴定为60000元,明显不当,显失公允,理由如下:
该部分除了主机、控制柜没有安装,相关的基础和配套的材料和设备(机组钢架、水泵、补水系统、罐体、支架、管道、管件等)均已安装完毕,而且就上述钢架与设备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用也在其中,这些基础和配套的材料和设备的安装工作量占据了该部分全部安装工作量的90%以上。而且,主机价格虽贵,但其属于成品,无需加工,安装简单,安装工作量小,到位后只需定点对接上即可。设备价格高不代表安装的工作量就大,价格低也不代表安装的工作量小。
因此,鉴定安装费时应当考虑和区分不同设备的实际安装工作量,不能简单地仅以已安装部分材料设备的金额与室外部分材料设备总金额的比值(15%)来计算,贵司将该部分的安装费鉴定为60000元,与项目工程的实际安装成本和安装工作量不相符,明显不当,显失公允。
请贵司充分考虑本部分除了主机、控制柜以外其他设备均已安装完毕且已完成的安装工作量占全部设备安装工作量的90%以上的实际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安装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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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室内机部分
1.“管路阀门及管件”鉴定价格应当为73380.22元,“管道及风机支架”鉴定价格应当为45080.74元。
2.贵司将“辅材”鉴定为20300.57元,明显不当,显失公允,理由如下:
该部分辅材主要使用在焊接钢管、支架、管道、管件上,不能仅以已安装部分材料设备的金额与该部分材料设备总金额的比值(17%)来计算。实际情况是,在案涉项目中,该部分辅材的支出远不止20300.57元。
3.贵司将“安装费”鉴定为169210.44元,明显不当,显失公允,理由如下:
焊接钢管、管道及支架等的安装占据了该部分安装工作量的80%,安装费不能简单地仅以已安装部分材料设备的金额与该部分材料设备总金额的比值来计算,该部分安装费至少应当鉴定为130000元。

山西太原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律师,太原设备租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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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完成供货未安装部分
(一)室内机部分
1.贵司将“辅材”鉴定为64630.85元,明显不当,显失公允,理由如下:
该部分辅材主要使用在焊接钢管、支架、管道、管件上,所有辅材已运至现场,辅材费用已产生,不能仅以已安装部分材料设备的金额与该部分材料设备总金额的比值(54%)来鉴定辅材价格,应当以已运至项目现场的辅材进行鉴定。
2.贵司将“运费”鉴定为26930.27元,明显不当,显失公允,理由如下:
该部分主要的材料和设备(盘管风机、钢管、阀门、支架等)均已运至现场,这些材料和设备的运费占据了该部分运费的90%以上,而且,运费的产生与设备是否安装无关,贵司以已安装部分材料设备的金额与该部分材料设备总金额的比值(54%)来计算运费,不仅缺乏依据,也与实际情况不符,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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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室内新风部分
1.贵司将“辅材”鉴定为9920.94元,明显不当,显失公允,理由如下:
该部分辅材主要使用在线缆、桥架、阀门和新风机上,所有辅材已运至现场,不能仅以已安装部分材料设备的金额与该部分材料设备总金额的比值(20%)来计算,应当以已运至项目现场的辅材进行鉴定。
2.贵司将“运费”鉴定为6950.06元,明显不当,显失公允,理由如下:
该部分主要设备新风机已全部运至现场,已产生大部分运费,运费与设备是否安装无关,贵司以已安装部分材料设备的金额与该部分材料设备总金额的比值(20%)来计算运费,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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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完成供货未安装部分价款应当属于确定性鉴定意见。
已完成供货未安装部分价款应当属于确定性鉴定意见,而非选择性鉴定意见,理由如下:
该部分鉴定的内容为对已供货未安装部分的价款进行鉴定,贵司按照鉴定程序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勘验记录和现场勘验表,对已供货未安装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了清点和登记,相关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均已明确。而且,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对相关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进行了明确约定,贵司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据此,在该部分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均已明确的情况下,该部分价款的金额可以确定,相应鉴定意见应当为确定性的,而非选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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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金额不应当乘以优惠率(92%)
贵司在计算两部分工程价格时均乘以优惠率(92%),明显不当,显失公允,理由如下:
优惠率(92%)是我方在合同总价基础上所做的优惠,是在合同可以按计划全部履行完毕,我方可以全额收回合同款,且实现预期利润的前景之下做出的利润让步。
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我方按计划开始施工后,被告单方严重违约,至今未支付一分钱工程款,导致项目长期停工和烂尾,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不仅我方的预期利润不可能实现,而且给我方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即使不考虑优惠率,我方也无法收回已经投入的成本,更无法弥补相关损失,本案已不具备对合同价款进行优惠的现实条件和空间,本案鉴定金额不应当乘以优惠率(92%),否则,只会让我方遭受更大的损失。
据此,请贵司在进行价款鉴定时,充分考虑因被告严重违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及本案实际情况,避免给我方造成更大的损失。

太原李广成律师专业代理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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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李广成律师认为:贵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未充分、全面、合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存在诸多明显不当和有失公允之处。我方现以书面形式向贵司提出异议,请贵司予以重视,充分考虑我方意见,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鉴定意见。
异议人:李广成律师
2026年 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