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但天津市宝坻区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却没有允许上诉的法定内容,开创了一审终审的先河,不仅如此,该判还公然抗拒《侵权责任法》,且至今未予再审纠正。
2010年7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复生诉被告天津双佳科技公司员工在执行职务时伤害其健康权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司机薛冰峰受公司经理李爱民指派,开着公司的车拉着公司经理李爱民为公司办事途中,与经理李爱民一起与人斗殴,其间将劝架的原告无辜打成重伤。本案本应是职务侵权,依法应追究双佳科技公司的民事责任,但该院在判决书中不仅未予追究,还将刑事伤害按“工伤”赔偿,并不仅剥夺了受害人的后续治疗索赔权,还在该份一审判决书中没有允许上诉的法定内容。
而更为枉法的是还伪造判决时间,将于2011年1月17日的判决日期伪造成2010年1月17日,也许有人认为这是笔误,该判法官也确实是出具过系笔误而将判决日期更正为是2011年1月17日的裁定书,但这却绝非是笔误,而恰恰是法官公然抗法的铁证。众所周知,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该判法官把应于2011年1月17日的判决时间伪造成2010年1月17日,恰恰是为了保护致人重伤涉恶犯的行为,明明《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了六个多月,但该判却谎称要求双佳公司承担其员工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这显然是典型的公然抗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一审判决书应当包括“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等法定内容,可见该判不仅公然抗法,而且为了害怕二审纠正,还故意在判决书中没有允许上诉的法定内容,是一份严重的枉法裁判。
对于该判的违法问题,检察院曾向法院发出过《检察建议》,但法院却拒未纠正。由于上诉权被法官剥夺,经多年申诉未果,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宝坻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但却于2022年3月22日被驳回了再审申请,理由是该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审期超出期限。明明判决违法,说其生效的依据是什么?维护公然抗法的依据是什么呢?
法官可公然抗法吗?上诉权可被随意剥夺吗?该判是否真的生效,从哪天生效,对于一份无效判决的再审申请是否真的超期,对于这种种疑问,宝坻法院为何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现向该判主审法官郭瑞臣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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