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同一事项前一年度形成退税,后一年度则形成补税。这种情形,补税时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内容提示
关于“允许税款直接抵减。对于因同一事项导致前一年退税、后一年补税,且金额相等,涉及年度税率相同,不存在任何税源损失的情形,允许企业在办理后一年补税时,直接以前一年年应退税额抵减,避免产生滞纳金”方面
对上述情形,虽无法通过政策或程序调整避免产生滞纳金,但经相关业务部门判定确属同一税款抵缴,且未实质性造成税款滞纳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可作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避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
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
第005号建议的答复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特殊税务业务滞纳金处理机制的建议》(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第005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建议提到“企业因同一事项前一年度形成退税,后一年度则形成补税。尽管两者金额相等,企业实质上已提前缴税且相关资金始终留存于国库,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却因补税行为而产生滞纳金,加重了不必要的税收遵从成本。希望有关部门能研究出台相应政策,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营造更加公平、高效、友好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办理。
二、对所提建议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允许税款直接抵减。对于因同一事项导致前一年退税、后一年补税,且金额相等,涉及年度税率相同,不存在任何税源损失的情形,允许企业在办理后一年补税时,直接以前一年年应退税额抵减,避免产生滞纳金”方面
对上述情形,虽无法通过政策或程序调整避免产生滞纳金,但经相关业务部门判定确属同一税款抵缴,且未实质性造成税款滞纳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可作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避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
(二)关于“推行‘不做追溯调整’的简易程序。对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企业无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允许企业在原始纳税调增的次年汇算清缴中统一进行纳税调减,无需修改以前年度申报表”方面
企业所得税以年度作为完整的纳税周期,年度纳税申报表要真实、准确反映企业一个年度内的经营、纳税情况。纳税调整事项需更正申报的,应在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整。
(三)关于“明确政策适用条件。明确此类简易处理方式的适用标准,如:调整事项属于时间性差异;企业纳税信用良好;调整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未造成税款实质流失”方面
目前税务总局暂未出台相关政策,暂无法确定适用标准。大连市税务局会积极向税务总局研提优化建议,减轻纳税人办税、缴税负担。
办理结果:A:已经解决(正在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6年5月20日
其他可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6.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09〕286号、国税函〔2010〕249号;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04〕1199号;( 2024年04月30日 中南律税公众号)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税发〔2007〕25号;
10.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总函〔2013〕197号;
11.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总函〔2013〕197号;
12.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167号、财税〔2008〕109号;
13.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14.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财税〔2003〕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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