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央行长期采用“法定货币名义+市场化溢价发售”的模式发行贵金属纪念币。该运行惯例延续多年,但从上位法精神、法定货币定义、金融法理逻辑体系审视,该模式存在根本性法理冲突,且无上位法明确授权支撑,属于典型的下位规则自我创设例外、与货币立法初衷相悖的制度安排。

本文纯属个人观点,仅为法理层面的探讨。

一、法定货币核心原则:发行机关无权溢价售卖法币本体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央行的法定定位是货币发行与货币调控机构,职能旨在调节货币流通、维护币值稳定,立法从未赋予央行“将法定货币作为商品市场化定价售卖”的商事职能。

从金融学与法学通说定义:法定货币的唯一法定价值,是其票面标注面额。面额是国家主权背书的法定价值尺度,具有绝对严肃性、统一性与公共性,不能由发行机关根据材质成本、市场热度、收藏价值随意浮动定价。

贵金属纪念币一旦被官方明确归入人民币体系、刻印法定面额,就必须完整承受法定货币的规则约束。

二级市场中,民众持有纪念币后的自由交易溢价,属于存量资产的民事流转行为,不触碰货币发行权原则。

但一级发行端,由货币发行机关、官方金融渠道直接溢价投放法定货币,属于源头突破法币价值基准,在法理上不成立、不合法理。

二、“流通/不流通人民币”二分法,无任何上位法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为货币制度最高上位法,通篇只定义“人民币为国家唯一法定货币”,没有任何条文将人民币划分为“流通人民币”与“非流通人民币”两类主体。

所谓“贵金属纪念币不参与流通、面额仅为象征意义”,并非法律定义,仅是央行自行创设的行政口径。

《人民币管理条例》仅为下位行政法规,只能执行、细化上位法,无权切割法定货币的属性、无权剥离法币的法偿义务、无权创设上位法不存在的货币分类。

现行制度实质是:

下位规则自行制造出一种“有人民币之名、无法币之实、无流通义务、可商品化售卖”的特殊货币,完全突破了上位法对法定货币的统一制度定义,属于越权解释与越权创设规则。

三、人民币禁止商品化买卖,纪念币特许交易存在法理悖论

我国货币制度的底层逻辑明确:法定货币是支付工具、价值尺度,禁止作为普通商品被炒作、倒卖、价差牟利。

《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而贵金属纪念币法律身份依然是人民币,上位法从未将其剔除出禁止买卖的制度范畴。

目前允许贵金属纪念币二级市场交易,仅是央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特许,并非上位法授权的制度安排。

由此形成无法闭环的逻辑矛盾:

既然是法定货币,就不应被允许商品化交易;

既然可以自由溢价买卖、完全商品属性,就不应继续保留法定货币身份。

行政层面单方面开“买卖口子”,却保留法币名义,属于只接受货币身份带来的公信力与重罪级防伪保护,不承担法币对应的制度义务。

四、央行发行公告、行业惯例,不能作为合法性渊源

法理基本准则:执行性文件、行政公告、长期惯例,均不能突破上位法,不能自我授权。

央行发布的“不按面额流通、按市场化发行价销售”等公告内容,本身就是被质疑的违规创设规则本身,不能反过来自我证明合法,属于典型循环论证。

若上位法未授权央行创设“非流通法定货币”、未授权溢价发行法币,那么所有与之冲突的部门口径、发行规则、销售模式,均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制度安排,不具备实质合法性。

五、同类有价凭证制度对照:邮票规则可直接佐证法理瑕疵

邮政体系有价凭证制度逻辑严格、自洽,可完美对标:

邮票作为国家法定邮资凭证,发行机关绝对禁止溢价、折价发售票证本体。

所有题材溢价、稀缺增值、收藏行情,一律归属于二级市场民间交易,发行端必须严格面值投放。

同一法理逻辑完全适用于法定货币:

有价凭证的面值严肃性,发行机关无权突破。

邮票发行机关不能溢价卖票,货币发行机关更无权溢价卖法定货币。现行货币发行规则的双重标准,进一步凸显制度瑕疵。

六、唯一合法、自洽的两条改革路径

本文不否定国家发行贵金属纪念藏品的文化、宣传、纪念功能,仅质疑“法币身份+商品发售”的矛盾模式。制度层面只有两条合规出路:

路径一:保留法定货币身份,回归货币法理

重构发行规则:纪念币面额对标发行当期贵金属成本、铸造费用,保持合理公允区间;发行环节严格按面值公开抽签投放,公平普惠。

所有稀缺性、题材性增值,全部交由二级市场自然形成,发行体系、银行渠道不再赚取源头溢价。

完全对标普通纪念币、邮票的合规发行逻辑。

路径二:剥离法定货币身份,改为国家监制纪念章

彻底取消人民币面额,退出法定货币体系。

定位为国家官方贵金属纪念工艺品,不再享有货币法背书、不再适用伪造货币罪保护。

此时发行方自由定价、银行市场化代销完全合法,无任何法理冲突。

以上两条路径,任选其一即可彻底消除当前“名义法币、实质商品”的制度撕裂。

七、结论

现行贵金属纪念币发行制度,依靠下位规则、行政口径、长期惯例,单方面创设了上位法不存在的“非流通法定货币”。

其本质是:借用法定货币的主权公信力、法律威慑力、官方权威性,却规避法定货币必须遵守的面值基准、流通原则、非商品化原则。

这种“取法币之利、避法币之义”的制度设计,缺乏上位法授权,违背法定货币立法本意,存在清晰、扎实、无法回避的合法性质疑。

(AI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