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大伙儿跟警察同志打交道,心里多少会有些紧张,总觉得自己面对的是执法者,该配合就得配合。

但话说回来,执法本身也得在规矩里运行,警察的权力再大,也得依照法律程序来,不能随心所欲。

要是真碰上下面这十种情况,那就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了格,老百姓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种,不主动出示警察证。警察执行公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不管是派出所民警还是交警,要查你身份证或者带你走,却连证件都不给看,你可以先问一句能不能看一下证件。《人民警察法》第八十七条写得很清楚,执法时没有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配合。这是硬性要求。
第二种,单独一个人就来执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而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也说了,公安机关在进行询问、辨认、勘验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警察人数不得少于两人。要是只来了一个警察,就咋咋呼呼要罚款、要扣东西,这个程序本身就不合法,可以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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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不打开执法记录仪。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身上的执法记录仪必须全程开启,这是公安部明文要求的全过程记录制度。如果警察没开记录仪,或者中途故意关掉,你当场就可以指出来。这既是对执法者的监督,也是对双方的保护,能避免很多说不清的事。
第四种,态度粗暴甚至动手。有些警察脾气大,开口就骂骂咧咧,态度恶劣,甚至推搡打人,这些行为都是违规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警察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要给予警告甚至记大过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违者要受行政处分,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种,扣押物品不给书面文书。不管是扣手机、扣车还是扣其他东西,只要涉及扣押,必须当场出具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没有书面文书就直接拿走你的东西,你可以直接告诉对方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自己不接受。
第六种,不让联系家属。被行政传唤后,警方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如果不让你打电话,或者根本不通知家属,那就违规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指出,传唤违法嫌疑人时,要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地点告知家属;确实无法当场通知的,也要在采取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并记入笔录。
第七种,超时询问还不放人。询问查证是有明确时限的,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最多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时间到了,要么放人,要么办理拘留手续,就这么一直耗着不放人,属于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对此有规定,超时不放就是程序违法。
第八种,强迫做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如果你没有做过某些事,或者觉得证据不充分,对方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逼你承认,你有权保持沉默,不要为了早点出去就胡乱认下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也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九种,该立案却不立案。东西被偷、钱被骗,去报案后,如果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如果达不到立案条件,也应当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能光用嘴打发你走。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要求,只说不给书面材料就是违规。
第十种,该回避却不回避。如果处理你案子的警察本身是案件当事人,或者跟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又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他就必须回避,不能参与办案。要是对方不主动回避,你可以当场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老百姓不主动惹事,但也不必怕事。真要碰上上面这些情况,别慌,记住对方的警号,这是关键信息,然后拨打12389警务督察电话,或者去当地公安局的督察部门反映。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本都能得到处理。配合执法是每个人的义务,但监督执法同样是老百姓的权利。

大家多了解这些规定,执法者也会更规范,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更好。把这篇内容记下来,说不定什么时候就能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