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位网友:本人2000年志愿兵转业,回到地方报到之后,等待安置长达六年零一个月,直到2006年6月才接到安置介绍信,分配进入事业单位上班。办理退休的时候,社保只认可12个月待安置期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剩下5年零1个月待安置空档,不算视同。想要计入缴费年限,只能个人自己按灵活就业补缴养老保险。
按照国家安置相关法规,政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转业志愿兵的岗位安置,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国家层面并未划定待安置期一年的硬性上限,具体如何界定“符合规定”,由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行口径 。
一、这位朋友所在地的政策
针对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实施以前转业的老志愿兵:
志愿兵转业待安置时间,最多认定12个月视同缴费年限。无论属于政府安置拖延,还是个人原因,只要超过一年,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认定视同缴费。
全省各地市,太原、大同、长治、运城、吕梁、晋城,没有另行出台地方性专门文件,社保经办统一执行这份省级经办文件。
即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材料,证明是政府安置工作滞后造成长期待岗,社保部门实务当中一般也不突破12个月的上限。
待安置超过12个月的时段,如果想要计入养老保险累计年限,只能个人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算作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该时间段不计入养老金核算。
2012年7月1日之后退役人员,在规定待安置期之内,养老由地方财政负责缴纳;超出期限,财政不再承担,也不认定视同缴费。
国家上位条例,只写明“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并没有设置一年时间上限。人社险中心函〔2019〕30号文件明确,超出国家规定待安置期,授权各省自行制定实施标准,山西据此确定本省一年的执行尺度。
省内行政诉讼个案结果并不统一,部分案件维持该执行口径,少数个案结合个案事实予以改判。
二、山东省相关政策
依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287号令第三十六条: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文件没有硬性写12个月绝对上限。
省内实务执行原则:
1、待安置期原则参考12个月合理期限。
2、因政府安置部门、接收单位等非个人客观原因,造成待安置超过一年,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甄别证明,说明超期不是个人原因,超期待安置时段可以认定连续工龄,符合条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3、属于本人不服从分配、个人原因逾期,超出时间不计工龄。
简单对比两省差异:
山西:最长12个月视同,不区分是谁造成安置拖延,超期想要算年限只能个人缴费。
山东:区分责任原因。政府原因造成等待时间长,凭退役军人事务局正式书面证明,超期部分仍然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注意:山东各个地市执行尺度不完全统一。部分市县人社简化办理,直接套用一年期限,不再甄别责任。这种情况,一定要向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出具书面甄别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人社仍然不予认定,可书面申请工龄复核,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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