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最高检成立检察侦查厅,在圈内引起不小震动。
要知道,检察机关上一次大规模调整侦查权配置,还是2018年反贪反渎职能整体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的时候。
那一次转隶后,很多人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基因”将被大幅削弱。
然而短短几年后,检察侦查厅挂牌成立,标志着检察侦查工作进入了更加专业化、系统化的阶段。
立什么案?聚焦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犯罪"
检察侦查厅的侦查权限,来自《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检察机关可以对两类案件行使侦查权。
第一类,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这类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具体涉及14个罪名,大致可分为两类:
侵犯公民权利的有5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损害司法公正的有9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非上述14类)等职务犯罪,仍由监察委员会管辖。
检察侦查厅只负责那些发生在诉讼活动内部、直接破坏司法程序正义的"灯下黑"问题。
普通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归监察委员会调查;普通刑事治安案件,归公安机关办理;只有司法人员在办案履职时滥用权力、徇私枉法这类案件,才落到检察侦查的管辖范围之内。
如果一名法官私下个人受贿,该受贿行为本身属于监察委管辖;如果他在审理案件当中徇私枉法、故意枉法裁判,这就属于检察侦查可以介入的范畴。
同一个人同时存在两类问题时,按照监检衔接机制协同处置,以监察为主开展办理。
从实践看,当前立案重点集中在三类情形:一是群众反映强烈、长期申诉未果的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徇私枉法;
二是巡回检察、案件评查中发现的系统性执法司法乱象;
三是造成冤错案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类,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就是所谓的“机动侦查权”,适用门槛很高,必须是“重大犯罪”,且必须由省级以上检察院审慎决定。
实践中,这类案件适用极少。根据公开数据,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仅对这类案件立案侦查了69人。
怎么立案?先审查,后立案
检察侦查工作总要求是“依法稳慎、务必搞准” 。
落实到立案环节,就是必须先经过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和立案侦查是什么关系?打个通俗的比方:立案审查相当于“资格审查”,审查通过了,才能进入“正式比赛”(立案侦查)。审查不通过,案子根本进不了侦查程序。
第一步:查指向——先看线索靠不靠谱。
不是所有举报、控告都能进入侦查程序。立案审查的第一件事,就是甄别线索是否真实、是否具体、是否具有可查性。
比如,有些当事人反复控告,但始终说不出具体事实,只是笼统地说“法官判得不公”,这类“空线索”就会被依法了结,不浪费侦查资源。
反过来,如果线索指向明确、事实具体,就进入下一轮审查。
第二步:查管辖——看这个案子该不该归检察侦查厅管。
行为性质对不对:涉案行为是否属于那14个罪名之一?如果只是违纪,不构成犯罪,就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如果构成的是贪污受贿,那也不归检察侦查厅管。
主体身份对不对:行为发生时,这个人是否处于具体的司法工作岗位?是否实际履行了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
实务中,这个环节经常遇到争议。比如,一名民警被借调到其他部门后实施违法行为,还算不算“利用司法职权”?这些边界问题,都需要在立案审查阶段逐一厘清。
第三步:查事实——看有没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最核心的一步。需要查明三个关键点:渎职点在哪里(办案程序哪里违规)、关联性在哪里(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犯罪因在哪里(行为人有无徇私动机)。
只有这三步全部走完,审查人员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会提请立案。 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1100件1300余人!
如何立准案?“三位一体”机制确保万无一失
上下一体: 实行繁简分流,简案下沉基层,要案提级或异地办理,破除地方阻力。
内部整合: 推动刑事执行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捕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融合履职,实现监督线索向侦查案件的转化。
总体统筹: 省级院统管线索、统筹建设专业人才库、打通跨部门数据共享通道,强化数智支撑。
立案线索从哪来?
第一,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主动发现。 这是最主要、最稳定的来源。
检察院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环节都有监督职责,比如民事检察部门审查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时,发现法官有枉法裁判嫌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看守所巡查时,发现管教人员有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
这些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都会被移送到检察侦查部门。可以说,办案就是最好的线索来源。
第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控告举报。 这是普通老百姓参与的主要渠道。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办案人员有上述14类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接收控告举报的主要窗口是各地检察院的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包括实体大厅、网站、电话、移动客户端等),线索会按程序流转到负责检察侦查的部门。
从实务来看,高质量的线索往往来自案件当事人本人或他们的辩护律师,他们深度参与了诉讼过程,对办案人员的行为有最直观的感受,也最容易发现程序违法和实体错误之间的关联。
第三,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民警以外的司法人员涉嫌相关犯罪的线索,都会按照管辖规定移送检察机关。
第四,原案复查和申诉案件中发现。 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申诉,如果最终被认定是错案,检察机关在复查中往往能发现原办案人员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这种由“纠错”到“追责”的路径,也是线索来源的重要补充。
提供线索时应尽量做到"有据可查"
一份完整控告材料应当包含:
①控告人本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鼓励实名提交,实名线索会优先处置。
②被控告人信息:办案人员姓名、单位、岗位;尽可能写清是哪一起案件当中发生的问题,写明案号。
③客观事实:按时间顺序写清楚,在哪一个办案环节,对方实施了什么具体行为;区分 “判决结果我不认可” 和 “办案人员故意滥用职权徇私”。
④列明证据:判决书、笔录、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信息等,复印件即可,录音录像建议附上文字整理稿,做成证据清单,方便办案人员核对查阅。
⑤明确诉求:请求审查是否涉嫌相关渎职犯罪。
检察侦查权价值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惩治司法腐败,清除司法队伍当中的害群之马;另一方面,以侦查办案倒逼诉讼监督纠错,“既查人,也纠案”。查办渎职线索的同时,同步纠正原来存在错误的案件,实现监督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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