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属于执行法律事务中相对“冷门”的领域,但由于其适用的执行规则特殊、救济途径特殊,当事人、律师、法官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程度差异较大,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我们检索了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查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梳理出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焦点问题和裁判规则,并以专题形式展现,希望帮助读者系统学习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刑事退赃退赔无法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 受害人如何救济?

刑事追赃、责令退赔程序具有专属边界,仅调整受害人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关系。刑事退赔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受害人不得再起诉刑事罪犯,但可依法向罪犯以外存在过错、负有责任的其他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追责,属于合法的刑民并行救济路径。

裁判要旨

刑事诉讼追赃退赔程序,不排斥受害人针对刑事被告人以外的第三方民事主体主张民事侵权、违约赔偿权利。刑民程序审查事实、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即便刑事案件已判决退赔,只要第三方主体对受害人损失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受害人即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责,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情简介

一、受害人受某银行工作人员误导,通过该银行渠道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最终遭受大额财产损失。

二、经刑事审理,涉案工作人员、理财公司被依法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判令对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退赔受害人损失。

三、刑事追赃退赔执行后,受害人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受害人遂以涉案银行存在内部管理疏漏、监管失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四、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认为受害人损失已由刑事判决作出处理,应当通过刑事退赔执行程序解决,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五、受害人不服二审裁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再审改判,认定本案属于独立民事诉讼范畴,撤销一、二审错误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案件来源:某受害人与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案【(2020)粤民再77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刑事判决已判令被告人退赔,受害人能否另行起诉涉案第三方民事主体主张赔偿。再审法院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1. 刑民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互不替代。刑事案件审理的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行为,调整的是国家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刑事追责、财产退赔关系;而本案民事诉讼审理的是银行疏于内部管理、未尽监管义务的过错侵权行为,调整的是受害人与第三方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二者并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

2. 刑事退赔程序具有主体局限性。刑事追赃、责令退赔仅能约束刑事案件被告人,仅解决受害人与罪犯之间的财产返还问题,无法评价、规制第三方民事主体的过错责任,不能免除过错第三方的民事赔偿义务。

3. 第三方过错对应的民事诉权合法有效。涉案银行并非刑事案件犯罪主体,无法通过刑事程序对其追缴退赔。受害人基于银行履职过错、管理失职主张侵权赔偿,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不属于重复维权、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实务要点总结

1. 严格区分两类民事诉讼路径(核心边界)。①禁止起诉刑事罪犯:刑事判决已对罪犯作出退赔处理的,受害人另行针对同一罪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属于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法院一律驳回;②允许起诉第三方主体:退赔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可向罪犯之外、对损失存在过错的平台、用人单位、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民事主体起诉追责。

2. 坚守“刑民分离”裁判规则(九民纪要核心精神)。同一案件关联刑事犯罪,但存在独立民事责任主体、独立民事过错事实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不得以案件涉刑、已判退赔为由驳回民事起诉。

3. 特殊例外情形:刑事判决未明确追缴、退赔具体数额与范围,退赔结果模糊、无法实际执行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受害人另行起诉刑事罪犯索赔、法院予以受理的极少数情形,但该情形仅为个案特例,实务中需谨慎适用。

4. 责任追偿与损益平衡规则。第三方民事主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足额弥补受害人损失后,取得对刑事罪犯的追偿权,后续刑事退赔款项应当优先返还给已承担责任的第三方主体,避免受害人双重受偿。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一款 的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一百二十八条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法院核心裁判论述

本案争议核心为受害人本案起诉是否具有民事可诉性。涉案银行并非刑事案件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退赔责任。受害人主张银行因工作人员履职违规、内部监管缺失,存在重大过错,进而导致自身财产损失,据此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指向的是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民事过错责任。

该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与涉案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刑事追赃退赔仅解决受害人与刑事被告人的财产返还问题,无法覆盖第三方主体的过错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以损失已由刑事判决处理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应当继续实体审理。

1. 刑事退赔未覆盖全部损失,不得重复起诉刑事罪犯【(2020)粤03民再26号、(2020)冀民申285号】

裁判要点:财产类刑事犯罪已判决追缴、退赔的,受害人针对同一犯罪行为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的,属于重复救济,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2. 刑事退赔数额模糊、执行落空,可审慎例外起诉追责【(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

裁判要点:刑事判决未明确退赔具体数额、范围,且刑事追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极低、无法弥补损失的,基于公平原则,可允许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作为刑事救济的补充。

3. 第三方存在过错、促成犯罪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0)浙01民终6614号】

裁判要点:平台、中介、合作机构未尽审查、监管义务,客观上为刑事犯罪提供条件、造成受害人损失的,需对刑事退赔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补充赔偿责任。

4. 第三方赔付后享有追偿权,刑事退赔款项应优先返还赔付方【(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

裁判要点:为避免受害人双重受偿,第三方民事主体足额赔付后,取得对刑事罪犯的追偿地位,后续执行到位的刑事退赔款项,应当直接返还给已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主体。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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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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