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以前是“老三难”中的“老大难”。经过立法和司法机关多年来的不断努力,情况已大大改观,但时有反复。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和重大贿赂案件,其余案件辩护律师均可直接去看守所会见,但律师不能顺利会见的问题依然存在。看守所时常会以各种理由不安排或拖延安排律师会见,包括看守所根据侦查人员的要求不让律师会见。
笔者也曾遇到过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不愿接受会见律师为由,不安排会见的情况。对此违法不让会见的情况,辩护律师只能通过据理力争,向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及法制部门反映,或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等途径,解决会见问题。
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近年来,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案件的侦查工作已由监察机关管辖,若留置期间辩护律师无法会见被留置人,辩护律师只有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开始工作。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虽然会见程序的改变(律师可直接到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会使“会见难”的局面有所改变,但实践中新的难题随之而来。特别是对敏感案件的会见,看守所和办案机关还会以种种理由不让会见或拖延会见。例如,将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案件归入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而不让会见。又如,将一些不符合“黑恶”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串通投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案件先作为“黑恶”案件处理,要求律师向律师协会书面汇报,再到侦查机关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后,才能去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再如,以疫情防控为名,过度解读防控政策,连律师的视频会见申请都不予受理;或拖延安排会见日期至十天半个月之后,且限制会见时间在1小时之内等,影响律师及时有效履行职责。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早在2015年9月16日就对律师会见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不能彻底解决。 如何应对“会见难”和妥善处理会见中的问题,需要律师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刑辩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辩护全流程代理,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刑事辩护中展现出极强的案件把控能力,注重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对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及流程了如指掌,对常见罪名和大致量刑信手拈来,对刑事案件重点辩护的方向能够快速作出判断。要永辉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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